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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共识 公务机关违反个资法最高赔九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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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五日电)立法院今天朝野协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草案”获致共识,公务机构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最高赔偿金额以新台币九千万元为限;诉讼专属管辖权,公务机关以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非公务机关以主事务所、主营业所或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立法院中午进行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部分修正条文协商,由民主进步党籍立委尤清(不分区)主持,朝野获致共识。尤清表示,协商重点为赔偿最高金额,过去有人主张最高应该罚到新台币一亿元,也有人说五千万、七千万元,最后朝野达成九千万元共识;专属管辖权,以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朝野协商结论为,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务机关违反规定,致个人资料遭不法搜集、处理、利用或其他侵害当事人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同一原因事实造成多数当事人权利受侵害之事件,经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者,合计最高总额以新台币九千万元为限。

新增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赔偿诉讼,对于公务机关提起者,专属该机关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辖。对于非公务机关提起者,专属其主事务所、主营业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同一原因事实造成多数当事人权利受侵害之事件,财团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经受有损害之当事人二十人以上,以书面授与诉讼实施权者,得以自己之名义,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尤清表示,对于损害赔偿诉讼,朝野党团有共识,法院必须在一定期间内公告,让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并案请求,公告的费用由国库垫付,公告以法院、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的传播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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