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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儿当狗牵 家暴父判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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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胡健森/宜兰报导〕台湾宜兰县52岁林姓男子,涉嫌殴打未满12岁的儿子,又用腰带系住儿子颈部当狗牵,事件爆发后相当后悔,接受县政府亲职教育,宜兰地方法院法官最后轻判他有期徒刑4个月,得易科罚金,并没收他当时系住儿子脖子的腰带。

腰带系儿颈 牵上机车

判决书指出,去年8月,林姓男子在住处前广场,持木棍殴打儿子的背部、腿部及臀部,又拿腰带抽打,造成孩子多处瘀青,后又以腰带系住儿子的脖子,像牵小狗一样,拉着儿子站在机车前踏板上,骑机车载至友人家。

林某离谱的行为让友人看不下去,除当面制止,也向警方报案。

法官认为,父母虽然有权利惩戒子女,如果超过了实施保护教育必要的范围,甚至残忍到伤害身体或危害生命时,不仅是滥用亲权,更应该负刑事责任,林姓男子的行为已经逾越父母惩戒权的必要范围,严重侵害孩童的人权。

受虐儿安置 希望回家

不过,林姓男子落网后表现出悔意,也接受县府的指导及亲职教育,加上父子俩原本互动不错,小孩受虐待后接受社福机构安置,如今也愿意返家,与父亲等家人团圆,因此,法官基于人情考量,最后轻判林姓男子有期徒刑4个月,并得易科罚金;也就是说,林某如果不想蹲苦窑,得缴纳10万8000元罚款。

小法典

●刑法第302条第1项: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罚金(剥夺行动自由罪 )。

●刑法第277条第1项: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罚金(普通伤害罪 )。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条第1项︰

故意对未满12岁被害人施加伤害,可加重其刑。

(记者胡健森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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