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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会批申办土银金融卡放弃审阅权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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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二十三日电)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日前接获消费者检举申办土地银行金融卡,在契约书上盖上要求申办者“放弃审阅期间权利”字样,甚至填上申办日前五天的日期。经消基会查证属实,消基会痛批,土银行为明显违法,而且通谋虚伪倒填日期,契约依法无效。

日前消基会接获消费者申诉,消费者在土银申办金融卡申办业务时,发现金融卡契约书上盖上要求消费者“放弃审阅期间权利”。

消基会为确认检举内容,特别去电土银,行员表示,由于审阅期间权利属强制规定,所以,消费者申办金融卡,应再填上申办日前五天之日期(表示已使用五日审阅日);此外,在“放弃审阅期间权利”上用印,表示愿意放弃。

消基会特别调查15家发行金融卡的银行相关契约书,发现只有土银“规定”消费者必须放弃契约审阅期的权利,不但不公平,且行为违法。

消基会秘书长游开雄表示,审阅期间属强制规定,不得预先抛弃。依消保法规定,消费者有30天的时间审阅全部定型化契约,这是强制规定,不得预先放弃,业者违反这项强制规定时,条款不构成契约的内容。

此外,游开雄指出,银行在金融卡申请书上加盖“放弃审阅期间权利”,这种定型化契约条款明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相当不公平。消保法第12条规定明白指出,“定型化契约中的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因此,银行以定型化契约条款约定消费者放弃审阅期间权利是无效的。

更让人不解的是,银行指示或授意消费者于申请书上倒填五天前的日期。游开雄说,依民法第87条第1项规定,“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意思表示无效。”当业者指示或授意并与消费者达成协定倒填日期,双方明知消费者并未在五天前取得申请书进行审阅,因此,倒填日期的协定依法无效。

消费者报导杂志发行人、律师黄怡腾认为,银行自以为聪明,结果反被聪明误,因为要求消费者放弃契约弃阅期,等于表示消费者没有看契约,因此,契约是无效的,若是业者将来依契约要求消费者履行某种义务或行为时,消费者可以不理会,而且契约根本是无效的。

对于倒填日期,黄怡腾强调,这无疑是伪造文书,会害到很多人,显然银行的心态有问题。

消基会董事长程仁宏强调,对于土银严重违反消保法和民法,主管机关应该尽快出面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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