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裁定曾荫权行政命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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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0日讯】(美国之音记者:高锋2006年2月9日香港报导)香港高等法院裁定,行政长官曾荫权就规范秘密监察颁布的行政命令,违反了基本法和人权法,但是考虑到撤销命令会出现法律真空,决定给予政府半年宽限期。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的书面判词指出,大众自由通讯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权利,截听通讯被视为打击罪案的必要工具,但是香港电讯条例第33条容许行政长官授权执法人员在认为涉及公众利益的时候进行截听并不符合基本法第30条、第39条和人权法中保护大众通讯秘密的条文。因此行政长官就规范秘密监察颁布的行政命令抵触了基本法。

判词提到,虽然基本法容许基于公共安全,执法部门可以针对通讯进行检查,但是检查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法官认为,行政长官发出的行政命令不是法律程序,没有法律效力。不过法官接纳政府的意见,认为撤销命令将导致执法部门无法进行秘密监察活动,对香港的法治构成威胁。因此,政府可以在6个月的宽限期过后才撤销命令,让立法会有足够时间,就规范截听通讯和秘密监察立法。

*梁国雄不满高等法院裁决*

提出诉讼的泛民主派立法会议员梁国雄不满高等法院裁决行政命令在半年内仍然生效。他说,正考虑提出上诉:“你怎么知道政府在6个月之内就可以完成立法?此外,如果条例违反宪法的话,就应该失效,那么,这6个月时间是怎样算出来的呢?是否应该给予宽限期呢? 这都是将来上诉的重点。”

香港反贪机构廉政公署去年就几起不同的案件,用窃听或者偷录的手法搜集证据。法院当时裁定,廉署这样做违反了基本法。去年8月,行政长官曾荫权发出行政命令,授权香港四个执法部门只要得到部门首长指定的人员同意,就可以进行秘密监察。民间团体四五行动的成员梁国雄和古思尧批评行政命令缺乏立法基础, 罔顾大众的隐私, 要求法院下令撤销。

香港政府本月初向立法会提交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立法建议,在使用器材进行高度干扰的监察活动之前,必须得到法院授权。

*香港立法会早已通过有关条例*

其实,香港立法会早在1997年已经通过了由民主派议员提出的截听及通讯条例。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成员何俊仁促请行政长官立即签署条例,使条例生效,以及尽快就秘密监察立法。

何俊仁说:“我从来没有听说过,法庭一方面裁定行政命令没有法律根据,可是另一方面裁决暂时不会生效。我很了解,法官不想看到法律真空,但是这种事情不是司法机构可以补救的,只能由立法机关补救。”

香港保安局发言人表示, 正详细研究高等法院的裁决,并且会就裁决内容检讨是否有需要加快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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