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权监察:秘密监察规管含糊

【大纪元2月3日讯】大纪元记者浦慧恩香港报导/对于日前保安局提出的立法规管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建议,遭到多位议员及法律界人士的批评,指该建议界定不清。而香港人权监察就批评政府,对秘密监察的规管极为宽松,认为除了规定秘密监察要法院批出手令外,亦要订明执法部门只可在调查严重罪案,与及证明资料对调查有价值,才可以进行秘密监察。

另外,政府在立法监管秘密监察时,亦要与各党派沟通,以免重蹈23条立法的覆辙。人权监察又要求政府,尽快令截取通讯条例生效,与及取消行政长官有关秘密监察,及截取通讯的行政命令。

监管范围界定含糊

人权监察总干事罗沃启认为,政府昨日就规管秘密监察提出的立法建议,在还没有看到具体条文前,如果只是照当局所解释的,从大方向上算支持。但是必须部分字眼要审慎处理。他认为,当局所指的例外事件,可以不经过法庭令人担忧。罗沃启质疑所谓的遇到特别或紧急情况,执法部门可口头方式提出授权或续期申请,但须在48小时内补交书面记录,若申请其后被撤销,收集的资料可能会被下令销毁的建议,认为建议中未有清楚界定“紧急情况”,“公共安全”的概念及范围。

为避免执法机关权力过大,罗沃启要求取消行政长官有关秘密监察及截取通讯的行政命令。
保安局前日提出立法规管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建议,其中电话勾线等所有截取通讯,以及使用仪器偷听等侵扰度较高的秘密监察,须由法官授权;不使用仪器或由参与通讯者使用仪器监察,则由部门自行授权。有议员及法律界人士认为,当局对侵扰度的定义不清,并应将所有秘密监察行动交由法官批核。

另外,高等法院继续聆讯有关立法会议员梁国雄提出的司法复核,他要求推翻行政长官以行政指令方式,颁布执法秘密监听程序命令的决定。梁国雄在出庭前表示,当局以行政手段侵犯市民私隐,希望法院作出裁决,令有利市民的法例,得到通过。

政府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薛伟成就表示,如果法庭判政府败诉,希望法庭不要即时执行裁决,让行政指令暂时维持有效,避免出现法律真空,直至有关法例通过为止。(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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