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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官员:器官移植 善良与邪恶对比

薛瑞元表示,器官移植可以是善良与邪恶的对比。(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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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杨加/采访报导)“器官捐赠移植是非常强烈对比的事情,如果是一个符合规定,符合伦理道德的情形下所做的捐赠,那是人最善良一面的发挥,但是相反的如果是有瑕疵的捐赠,那是人性最邪恶的一面,所以会形成一个非常大的对比”。中国沈阳苏家屯集中营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曝光后,记者14日专访行政院卫生署医事处处长薛瑞元,他有感而发的表达了以上看法。

薛瑞元同时是财团法人器官捐赠移植登录中心执行长,他以台湾器官移植的公开透明与法规制度的健全,对比出中共政权下枉顾医疗道德盗取百姓器官的不人道。他同时还说,“器官捐赠中间的拿捏要让他符合标准,是我们大家都要非常关切的。要不然就是人性的堕落与人性的光辉两者之间绝然的对比。”

薛处长首先说明器官移植分成两大类,一是活体移植,捐赠者取出部分的器官给受赠者,目前可以做的范围大概是肝脏、肾脏,活体移植最怕牵涉到器官买卖的行为,所以在器官移植条例中就规定活体移植只限一定亲等的人才可以捐赠。二是尸体移植, 泛指脑死的病人,通常由家属匿名捐赠出来给受赠者。

前往中国买器官的风险

一名曾任职于沈阳医院的澳洲民众在一次公开场合透露,在中国很多医院里的人都知道,一般医院换器官手术,器官基本来源于犯人。中共官员更曾不讳言,器官移植大部分来自于死刑犯,而台湾一直也有民众前往中国换器官。

薛瑞元表示,站在政府立场不鼓励尤其是制度不健全的国家,但是因为供需的比例悬殊,会同情这些需求者。

除了道德伦理让人诟病,他更从专业的角度分析出其存在的风险,在台湾执行这些手术,不管人员或医院都有一定的审查标准,像是某某医师要为肺脏移植的时候,必须审查他从事哪些类型的手术有几例以上,才能成为这方面的移植医师。成为某某器官移植医院的时候也是一样去查是否合格,但是在中国无法去审查这些,因此那边移植手术的人员或医院是否符合标准,是无法控管的。

薛瑞元指出,医疗的资讯通常是不对等的,病人或消费者对医疗提供者本身所拥有的资格、技术并无法了解透彻。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的国家就由证照制度来补充这一部分,但是我们无法掌握、稽核中国所作所为是否符合标准。因此病人就会到处去打听赌一个运气。

台湾不可能发生盗卖器官

他强调台湾是不可能会发生盗取器官,像是尸体移植基本上提供者是个脑死病患,而这部分需经由医生判定脑死才可摘取器官,医师判定脑死之前一定要家属同意,这是作业流程。

他接着说明,当病患处于重度昏迷可能救不活,这时社工人员或护理人员去接触家属,让家属了解到病患的情况,在家属情绪上能够接受时,才提出询问否愿意器官捐赠,家属同意后才会进行脑死判定两次,而后才能摘取器官,在整个器官移植的个案中,这些资料都要附上病历与家属同意书。

至于活体移植台湾更不可能发生盗取,首先就是法律上的限制,因为是在一定亲等范围内,捐赠前还必须有1.社工做精神的评估报告2.专业精神科医生的评估报告3.是必须送到医院的‘伦理委员会’(*注一)做审查,这些都通过以后才能作活体器官捐赠的移植。举例说,一个活体肝脏移植得是五亲等的姻亲(原本是三亲等的血亲*注二)才可捐赠。假若对方是个未成年人,更必须送案到卫生署做审查。

公平透明的分配系统

目前台湾等待移植的人数约7000多,薛瑞元说,事实上每年捐赠的人数约100左右,捐赠者可能都是属于多重捐赠者,一个捐赠可能提供相当多的器官,以去年稍高的捐赠人数153人, 受益的人则有5、600人,虽说如此相对于等候名单7000多人可说是比例悬殊,因此器官不足一直都是个问题。

在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去公平分配这些稀少的资源就很重要,因此从去年度卫生署就建置了一个线上分配系统。

各个医院将目前7000多名的等候者的资料键入这个系统上,若出现捐赠者时医院也会将其键入,由系统进行配对。怎样去分配呢?通常会依疾病严重度、等候的时间等等,所定出来的器官分配原则,由这个原则去做优先顺序的考量。薛瑞元认为台湾这样是一个相当公平的分配系统,而且整个制度相当透明,完全由已先建立好的分配原则去做配对。

是否得病患本人同意才行?薛瑞元解释,实际上不完全是这样,如果病患本人同意当然这个捐赠就很容易进行,事实上大部分都是家属的同意,如果没有本人的同意家属同意也可以。如果他生前已经同意有签署器官捐赠卡,一般说来家属会比较尊重病患, 所以我们一直在推动“器捐卡”这样会让“器官劝募”较为顺利。台湾大部分是跟美国UNOS器官劝募联合网络制定出来的原则相符的

薛瑞元不讳言提到,移植手术健保给付并不高,虽然有很多医院有能力执行,但是并不是很热心去做,所以在台湾是集中在几个医院。但是他更大胆断言,我相信他们(医院)绝对不敢做这样的事情(盗卖器官),移植手术是医院业务中很小的一部分,“但是只要发生一件丑闻,一定整个医院就会垮掉”。”`

器官捐赠与移植相关单位关系图(财团法人器官捐赠移植登录中心提供)

*注一:“伦理审查委员会”薛瑞元说明,医院对于器官移植的案件必须邀集专家做审查,而这些专家被要求1/3以上不是医疗的专业人员,可能是社会、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伦理委员会,也会对个别医院的移植手术进行审查,手术是他们通过后才能进行。器官移植条例上也有相关规定,有些医院是将人体委员会与伦理委员会合而为一。

*注二:依据中华民国立法院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修订通过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活体肝脏移植捐赠者须年满十八岁,与受肝者的关系为血亲或姻亲五亲等内,配偶需结婚两年以上或已有婚生子女者,十八至二十岁之捐赠者,需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以上的条件是捐赠者最基本的要求,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者,才能进一步接受医学及社会心理评估。

◎薛瑞元处长简历(Hsueh Jui-Yuan)(Duty Direct-General )
学历:台北医学院医学士
   台大法律系法学士
   台大法律研究所硕士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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