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立院修法 特殊境遇妇女扶助年龄下限取消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4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五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特殊境遇妇女家庭扶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放宽特殊境遇情形资格与扶助条件,删除妇女年龄下限规定,符合条件的子女也可享学杂费减免。

修正条文放宽特殊境遇妇女资格认定,删除须十五岁以上的下限,只要六十五岁以下,家庭总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过政府当年公布最低生活费二点五倍及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一点五倍,且家庭收入未超过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一定金额者。

至于特殊境遇妇女的积极资格修法则放宽为丈夫死亡或失踪,经向警察机关报案协寻未获达半年以上、因夫恶意遗弃或不堪同居虐待,经判决离婚确定或已完成协议离婚登记、家庭暴力受害、未婚怀孕三个月以上到分娩两个月内者。

其他积极资格认定包括,独自扶养十八岁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离婚、丧偶独自扶养十八岁以下子女、无工作能力或有工作能力,因遇重大伤病或照顾六岁以下子女导致不能工作、丈夫处一年以上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保安处分一年以上,且在执行中者。

此外,其他经直辖市、县市政府评估因三个月内生活发生重大变故导致生活、经济困难者,且其重大变故非因个人责任、债务、非因自愿性失业等事由者,也可认定为特殊境遇妇女。

根据新修条文,特殊境遇妇女子女只要就读国内公立或立案的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且符合社会救助法相关规定,高中职学校可减免学杂费百分之六十,大专院校可减免百分之三十。现行条文只补助就读公私立高级中等学校百分之六十学杂费。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