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准则:给杭州市公安局的证词

陈西

【大纪元4月28日讯】近日,有一篇文章《敦请胡锦涛给国民送大礼:特赦因思想被囚禁的政治犯》刊登于《民主论坛》上。署名为:陈树庆。因这篇文章,杭州市公安局传唤了陈树庆。我在得到这个消息时,不禁感到坐立不安。

就这篇文章,我特向杭州市警方说明。这篇文章出自我的手,是我所写。

文章结尾处有说明:“呈递人:吴玉琴、莫建刚、廖双元、陈西”。

写这篇文章陈树庆不知道,是我们四人的意思。大家让我持笔,由我一挥而就,然后以大家的名,署名发表。可能是陈树庆的名排在“敦请之人”的最前面,在编辑的时候,编辑便把他的名提到作者署名的位置。让杭州的警方产生了误解。

至于署名的问题,我们民主人士之间早就有了相互的授权。举个例子说,前段时间,由陕西的林牧老师领衔在《议报》签名网上发表一篇文章,题目是要求共产党政府取缔特务组织。我们贵州部分民主党人签了名,贵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就询问我有关署名的事。当时我不知道文章的内容,但是,我重申了授权署名的事。

在国际互联网上,我们贵州民主党人参加了多次签名活动。比如,由杨天水先生、李国涛先生、赵昕先生、侯文豹先生、邓永亮先生等等发起的签名活动,我们都授了权。

这里有一个我们认同的网上签名准则,为“六签”、“六不签”。现把它告知海内外朋友和杭州市公安,以便敞亮的继续我们认可的授权签名活动。

六签

1、推动宪政民主,批判专制极权;
2、关注弱势群体,维护基本人权;
3、揭露贪官污吏,反对官场腐败;
4、保护言论自由,尊重宗教信仰;
5、提倡社会公德,促进民族团结;
6、保持台海稳定,主张民主对话。

六不签

1、言无实据,夸大其词;
2、人身攻击,语言粗俗;
3、四面树敌,无限上纲;
4、宣传暴力,急功近利;
5、挑动内斗,离心离德;
6、颠覆国家,打倒对立党。

杭州市公安局传唤陈树庆,在这里,除了说明《敦请》的作者是我以外,我继续就杭州市警方关注该文需要了解的事进行说明。

关键词:敦请胡锦涛特赦政治犯

首先,不知道公安们认为我们违犯了那一款法规?是否我们不该提“敦请胡锦涛”?

胡锦涛何许人也?现大陆中国政府主席,不是皇帝,不是国王。如果是皇帝、国王,我直呼其名是犯了忌讳的,朝廷官兵们有权问罪陈树庆及我等。如果是大陆中国政府的主席,我们是共和国的公民,我们把胡锦涛主席看着是为公民服务的公务员,他随时要关注民情了解民情。“权为民所用,心为民所想,情为民所系”的“新三民主义”证明,胡锦涛不是帝王,而是人民的公仆。既然是公仆,我们上书给胡锦涛主席,敦请他关注民情,犯了何“忌讳”,人民公安要找我们公民的麻烦?

其次,特赦因思想言论被囚禁的政治犯。难道我们说错了吗?

是的,共和国的刑法没有一条视“思想言论”为犯罪的条款,大陆中国政府从来不承认自己的监狱里关押着“政治犯”。但是,《敦请》一文所列:许万平、师涛、任自元、郑贻春、张林、李建平、杨天水、拖乎提.吐尼雅孜、姜维平、高勤荣、李志、哈达、胡石根、黄金秋、阿卜杜勒加尼梅梅特民、杨子立、张宏海、徐伟、靳海科、徐泽荣、喻华峰、李民英、孔佑平、罗永忠、赵常青、吴义龙、陶海东、姜力均、罗长福、何德普、毛庆祥、朱虞夫。贵州的李元龙,包括从海外归来的王炳章先生、杨建利先生无不是因思想言论而被囚禁的。

“特赦”,有两层意思。(1)它作为法律专用语,尽管我国的法律还不完善,已经被判的,我们承认既成事实。我们愿意不论是修宪也好,不论是给冤假错案平反也好,都在法律程序之下来完成。(2)“特赦”与“大赦”相比较,大赦指的是大面积的,不分刑种的释放被关押人员。如台湾、韩国、菲律宾等,在开启本国的民主政治之路时,国家曾经宣布大赦,关满了人的监狱,敞开了自己的大门,不论曾经被判了多少年徒刑的人,都有可能回到自己的家。

我们所提的“特赦”很明确,它专指政治犯。即因争取共和国宪法明文载有的基本人权。思想言论自由权、出版结社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当下应当“特赦”的是被政府关押的良心犯、思想犯、法轮功练习者、维权人士和民主党异议人士等。

其三,我不知道杭州警方注意到没有?我们是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并未在国内网站或媒体上发表言论。这里有一个国际法或国内法管辖权的问题。

就我陈西来说,我是中国公民,同时也是世界公民。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我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我是一个出狱不久并被国内法判决剥夺政治权五年的人。当我在国际互联网发表文章时,贵阳公安专门就此事对我进行了询问。

我回答说:我们民主党人是追求民主、人权、法治的。尽管国家的法律不完美,但是,我也要尊重它。我们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者,而不是破坏者。法律对我不公正,我可以承受;我的理性告诉我,我却不可以做出对法律不正当的事。我只有努力去建设公正法律的责任,没有破坏或违犯的权力。中国大陆的法律对我的处罚是有效的,我遵守这项处罚,我并没有在国内法管辖的范围内发表一篇作品。

究竟贵阳的公安要对我依法行政,还是依党的专政意识行政不得而知。是走依法治国之路,还是走依权治国之路,决定权不在我,而是在你们这些掌握着国家强制权力的人手中。

国际法与国内法常识的最好的例子,是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余振东一案。一个贪污、挪用公款涉及金额4.82亿美元,仅获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绝对不是实用国内法判的。如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十个余振东都得判死罪。何况,他还有潜逃出国罪。

正是潜逃出国使得余振东案涉及到国际法。在国内法与国际法有差异之间,是国内法向国际法靠拢还是国际法向国内法靠拢?是大陆中国与国际接轨还是国际社会与大陆中国接轨?显然,余振东案是依国际法惯例判决的,而非实用国内法。

我们承认,如果依党法来定性,杭州市公安是应当找我们麻烦的。因为党法无边,没有国际,或私人领域的界限,要求全国人民与党中央高度保持一致,不允许中国人享有人权,因思想言论获罪,理所当然。如果依国际法,发表一篇《敦请》就要遭传唤,可能杭州公安某些人的工作不想要了。因为,这样的警察专业知识能力太差,动不动就要经常侵犯公民的权利。《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人权卫士国际公约》。包括共和国的宪法都在宣告: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等等。他却不知道。这样的执法人员称职吗?

如果有机会,我到很想登门请教,希望杭州市公安局的警官给我作一次普法教育。因为,我上述所言不一定合法合理。

最后,我感谢杭州市公安局的警官能移步到国际互联网上来浏览我的文章!欢迎上网给予指教!

(陈西:大陆中国公民)

(2006-04-27于贵州省贵阳市)

转自《民主论坛》2006-04-27(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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