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宁律师谈在美打官司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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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宁慧如、何宾采访报导)*法庭怪圈

  我代理过的刑事案件,大到多项重罪指控,小到超级市场小偷小摸指控,最后都是一个结局﹕撤诉。我代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当事人因小偷小摸的行为被起诉。在发现控方犯的一个证据错误后,法庭撤销了这个案件。但我并不以打赢这个官司而止步,因为我发现在法院中有大量这样的案例。我向他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超级市场老板们的蝇头小利和我的客户(以及我未来潜在的千千万万客户)的人格尊严之间,你们这些美国司法制度仲裁者的砝码放在这天平哪一边?我们如果认为那些老板的蝇头小利比一个人的尊严、一个人的前途更要重要的话,我们的法律制度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很多人可能在糊里糊涂之间一辈子前途就被你们葬送,他们的有无犯罪记录档案将跟着他们一辈子,就因为小小的一把牙刷或一支牙膏可能一辈子进不了联邦政府供职。所以这是恶法。结果法官不等我讲完就宣布:“The case is dismissed (此案已撤),你可以(必须)下去。”

  一位曾在大陆声名显赫一时的古董商,其被指控的涉嫌伪造银行本票骗取金额高达21万美元的大案﹐由于检方证据出现一个针尖大的漏洞,造成全案被动局面﹐最后以撤诉结案。

  没赢的案件,未必是我无能。在Terri Chiva (Schindler) 案中﹐一位植物人被法庭以“不可逆转的脑损伤为由判决可(必须)处以”安乐”死。作为一个有良知的公民,我个人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最后上诉拖到受害者已死亡。诉因过时(moot)为由被不公开地撤销了,因为法官没有办法面对我提出的许许多多问题。

  我的问题其实很简单﹕是本案被害者﹐还是美国整个司法制度和司法的良知发生了永久性的脑损伤?所有法官,从装聋作哑到赤膊上阵,组成铜墙铁壁,一致支持“凌迟处死”那个无辜的,可怜的美国公民,一个弱者的法律根据是经不起一驳的,一开始就是错的。弗罗里达法院命令成立一个医疗专家委员会来确定本案受害者是否确实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脑损伤者﹐结果专家委员会以微弱多数认定“当事人确为不可逆转的脑损伤’。法院的致命错误在于﹕专家们即使一致认定为不可逆转的脑损伤﹐这样的“医学结论”与本案有关吗(it is irrelevant) ﹖只要Terri的全部大脑功能没有发生全部不可逆转的整体停止(脑死亡).她就还是一个(有缺陷的)活人,而不是一具尸体﹗指出这一事实意味着毁灭性地摧毁法院关于Terri Chiva 案件的全部似是而非的谬论。

  这种看似“程度”的区别规定着本质区别﹕当事人有没有生命﹖如果有,她有没有生命权?她是一个人还是一具尸体?她的全部脑功能是否已经不可逆转地全部终止,才是本案一开始就需要的答案。因此,那些法院制定的专家组应该回答的是这个人有没有脑死亡,而不是脑损伤。一个发生脑损伤的人是不是可以被当作死人?他还是个活人,只不过是不健全,脑损伤不是个人死亡的法律根据。只有一个脑死亡的人可以不作为人﹐而只是作为尸体来对待,如果他不是死人,就应该而且必须享有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全部作为实体性个人的全部生命权利。允许动用国家机器的司法强制力人为地完成﹐或加速完成从受害者脑损伤到脑死亡的过程﹐就是把人为剥夺这样一个个体的生命的非法行为合法化。把这样的行为定性为故意谋杀,是恰如其分的﹐绝不过分。

  从社会伦理道德来说,如果对杀人的容忍走过对自杀的容忍的任何一小步,社会就会产生整个伦理道德的混乱、崩溃,这是关系到整个美国民主和人类生死存亡的问题。把这样的黑白分明的问题实质挑明﹐聪明的法官们是看得懂的﹐但他们有勇气去“反潮流”? 从业久了,会看出很多不可能见报的美国司法界中的次文化现象,那些都是业外人从来都闻所未闻的。我和这些人嘻笑怒骂,有过太多的接触,对他们作过太多的观察。知道他们到底在想干什么、做什么。就像法轮功学员告江泽民的案子,他们用国家元首豁免来推诿,但他又不是现任的国家元首。他们甚至可以那样荒唐到用国家元首豁免﹐把跨国公司和政党领袖都罩进去了,这些爷们是真不懂还是在装不懂?但有时在法庭上对事情上纲上线还是蛮起作用的,在很多明显已对他们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如果把事情大而化之,提高到原则、道德的高度,可能还能挽回败局。当你把事情提到很高层面,他们还不好意思走得太远,在这点上美国司法界里还是有可爱之处﹐毕竟是一个自由民主根基厚实的地方。(叶宁律师电话301-641-7345)(全文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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