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媒体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事罚五万

看中国媒体的宿命

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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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7日讯】据《新华网》6月25日电: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作出规定。草案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未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

草案还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哈哈,真的是应验了何教授的一句名言,那就是:“谁叫你生在中国!”通过立这种恶法来钳制新闻自由,这可谓是这全世界人权最好的泱泱大国滑天下之大稽。以后再有会什么“非典”的,政府说没有,人民民众怎么办?死了活该!再来个四川毒气井喷怎么办?也死了也活该。再有松花江、长江、珠江水污染事件怎么办?难道说又来个全省统一修理自来水管道?可是老百姓喝了毒水怎么办?又是你死你活该?中国人怎么就这贱?中国人就是这么悲哀?

新闻是否有自由?问一问国内那些尚有良知的新闻工作者,中国自己这个自称有新闻自由的国度里,到底给了人民和媒体多少自由?如果这恶法真的出炉了,建议大家认真的想一下,到底什么是新闻消息和突发事件?该如何去界定?这是一个很严重的法律的问题!必须要有舆论监督权来制约它。看一下当局说的那些所谓的“突发事件”。那一件不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难道说咱们老百姓也是一群傻子,以为只要是媒体上讲得都是真事?当局到底有没有反思过?

其实,说句真实的话,现在国内又有多少公共媒体敢公正公开出来报道事件的真相?从汕尾市东洲坑村发生开枪镇压抗议村民事件人们看到,死了多少人,伤了多少人?事件的经过究竟是如何发生?下令开枪的究竟是谁?任凭海外传媒各说各的话,国内传媒一句也不敢报道。有好事者打电话到汕尾宣传部询问事件真相,回答竟然是“无可奉告”。整个事件十多天内当局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相关事件的回答。宪法规定的言论、新闻、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什么当局一次又一次违背自己制定的宪法?无非就是垄断了权力,控制了一切的媒体资源!

当然,偏远的小矿山发生矿难,确实不容易及时获知真实的消息,也肯定需要一个周详调查的过程。但是所谓的突发事件,完全可以做到先报什么,缓报什么,将突发事件的前因后果和确定的事实,第一时间告诉公众。如:毒米、毒酒、毒肉、毒菜和毒奶粉等等。重大突发的公共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来报道,向社会发布简要的信息。反之,“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就是封锁消息、掩盖真相。没有给人民新闻和言论的自由,这社会任凭你怎吹也吹不起和谐来。

俺天理不管起草这样的法律条文的人和部门是谁,既然想封锁人民想知道的信息,不如再立一个统一报业法,让中国人民以后只能有一张《人民日报》,一个电台。电台就焊死那调节器,只准收一个台的。报纸的就定价十元一份,按人头摊派。反正以前在苏联有句笑话就是:“《消息报》无真理,《真理报》无消息”,有网友也将它改成时下的中国的“《人民日报》无光明,《光明日报》无人民”!当局的耳目喉舌,自然只能是工具,公众也只是媒体的奴隶。尤其在一个对新闻自由严加控制,对外称之为最有言论自由的国家,在各类媒体官办色彩浓郁的国度里,老百姓又能得到多少真实的信息?

(2006-06-25)

(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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