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同:盲人,等待政府带头给个工作

李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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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同胞争取的不过是一个公平的工作机会,明明他可以进入政府做事,为什么不给他这个机会呢!

日前,花莲海洋公园禁止残障同胞无监护人陪同下入园,引起社会上普遍的抗议声,我们总以为我们已经是一个很先进的国家,也一再强调我们应该给残障同胞一个无障碍的生活空间,使他们能够享受社会的资源。花莲海洋公园的事件明显地告诉了我们,其实我们仍然对于残障同胞有很大的歧视。

我们不妨来看看国家的“身心障碍人员考试”的有关规定,根据考试院考选部九十一年十一月所公布的“九十二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身心障碍人员考试应考须知”,其中体格检查的第三条中明白规定,“各等类科应考人矫正后优视眼力未达零点一者为体格不及格”,同规定也讲得一清二楚,体格不及格者不予分配训练。说得明白一点,考试院在昭告国人,盲人不能参加身心障碍人员的考试。

我们可怜的盲胞们,一直寄望国家所办的身心障碍人员考试,能给他们一个工作机会,因为政府毕竟有领导的作用,一旦政府肯晋用盲胞,社会上很多的私人企业大概也会跟进的。

没有想到的是政府居然不给盲胞任何机会,对于政府来说,他们大概无法想像盲胞如何能工作。其实盲胞在做电脑方面的事已经很久了,淡江大学开发盲用电脑的专家中,很多是全盲的,清华大学有一位全盲的同胞在电脑中心做事,恐怕已经有十年之久。我在静宜大学的时候,我们也晋用了一位盲胞,在电脑中心做事,他后来拿到了逢甲大学的硕士学位,现在在清华大学念博士班。

我十分担心我们的政府公务员并没有改变他们的心态,他们也完全不知道很多盲胞是有能力工作的。他们的这种做事态度,使他们习惯于提起笔来,替残障同胞设下种种障碍。残障同胞是少数,毫无选票可言,他们往往只有忍受和认命,除此以外,他们能做什么呢?

这个体格检查也对听障者设下了障碍,严重听障者完全不能应考。四十年前,我在美国政府服务,有一个部门用了听障同胞,那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全体学会了手语,连非听障同事交谈的时候,也用手语。

政府订出这个规定,其实是知法犯法,我国“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四条,写得明明白白,“身心障碍者之人格及合法权益,应受尊重与保障,除能证明其无胜任能力者外,不得单独以身心障碍为理由,拒绝其接受教育、应考、晋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考试院显然不知道这一条文的存在。

不知道这个条文存在的一定不只考试院,教育部每年都会问各大学的各系要不要收视障生或听障生,好像在请各大学施恩。其实某所大学拒收盲生,是大学犯了国家大法,应该接受制裁。某所大学接受盲生,并非了不起的施恩,而是服从国家法律而已。

美国的大学申请表格上,绝不会问你有什么残障,如果有一所大学如此做,一定会拿不到国家的补助。

残障同胞争取的不过是一个公平的工作机会,明明他可以进入政府做事,为什么不给他这个机会呢!

很多年前,我在台北碰见了一位盲胞,他为他的工作感到十分沮丧,因为当时的台北市政府相关官员们对他完全不理不睬。我告诉他不要担心,我写了一封信给当时的陈水扁市长,请他注意一位盲胞的权益。几天以后,当时的台北市政府各单位争先恐后地要和这位盲胞见面。

国家对于残障同胞权益的保障,一定要从政府做起,政府如果重视,私人机关也会重视。政府如果都不重视,私人机关更不可能重视了。

但是政府的想法,仍然取决于政府高层领导阶级的想法。如果总统府里晋用了一位盲胞,或者一位完全听不见的听障同胞,我相信一夜之间,一切专门为残障同胞设立的障碍都会消失了。

我仍要提醒政府,政府是不能犯法的。如果法律都仅有宣示性的功能,将是一件可怕的事。好在我国的领导阶层都是学法律出身的,也一定会挺身而出,要求各级政府执行国家“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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