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院判破产者离境规限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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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曼娜香港二十日电)香港终审法院今天裁定,现行香港破产条例中限制破产人士擅自离境的条文,违犯人权法及基本法,判决破产管理署上诉胜诉。

终审法院的五名法官,以四比一票数,裁定破产管理署上诉获胜。判词指出,基本法和人权法赋予港人出入境自由,破产人士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不应受到出入境限制。

法官认为,目前破产条例中,对没有事先通知破产管理署而离港超过一天的破产人士,已有严厉的限制,再硬性要求破产人离港前要与破产管理署汇报,是超越条例对借债人的保障,违犯人权法及基本法。

现时破产条例规定,破产人士在离境前和返港后,要向破产管理署申报,否则会被延长破产期限,但由于香港市民来往香港与中国大陆频繁,离境要申报的规定,加重破产管理署的工作量。

为此,破产管理署两年前以两个经常离开香港的破产人事个案为理据,指破产条例部分条文违反基本法,向法庭申请放宽,容许只限制持续离境三个月的破产者,才要申报。

不过,高等法院驳回破产管理署的申请,破产管理署再向高等法院上诉庭上诉,但上诉庭也驳回申请,并批评破产管理署已私下执行内部决定。破产管理署不满,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审法院认为,有关破产条文违反人权法及基本法,判破产管理署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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