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法律这一行

童文薰: 恶法亦法?

透视法律这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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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日讯】现在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已经很难追出源头。但在全球化的影响下,每个国家看似繁复的法律规范,其实是“天下文章一大抄”,内容大同小异,趋于一致。活跃于全球的投资金融律师,可以在纽约的办公室里掌控客户在全球重大的购并案或投资案,理由就是世界各国在这个领域的法令,是最相似的。主控案件的律师只要在各地再加聘一位或一组当地的律师,负责协调各地特殊的法律需求,即可有系统的管理好客户的案件。

不但实体法律规定相似,世界各国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狱吏等角色分工,也是基本相同。全世界的法官都是坐在法庭里,担任仲裁判断的角色。法官不配枪(合法武力),也没有指挥调动警察的权力,法官就是法律制度的“脑袋”,负责最后的判断。检察官可以指挥警察协助办案,但检察官也不配枪,警察也不是直接隶属于检察系统。检察官必须靠警察做为他的手脚,却没有武力可以自己动手动脚进行侦查工作。警察虽然配枪,但他的角色是执行公权力,讲究的是“依法行政”,却不负责“判断”。至于律师,原本是为了确保被告在政府执行公权力的过程,没有受到不正的对待,所以不但没有配枪,而且连强制调查权都没有,只能检视法律文件,做被动的辩护。狱吏负责关押犯人甚至执行枪决的工作,根本上与警察的角色接近,必须依法行政,而不能自作主张对案情进行判断。

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狱吏等各有角色,不能跨越,否则就有肇生问题的风险。例如法官的工作是“听讼”,如果指挥警察进行侦案,就会有球员兼裁判的问题;反之,检察官的工作是纠举不法,与被告站在对立面,如果可以随意收押犯嫌,就会有滥押人犯的风险(所以凡是收押的声请,都要交由法官裁定)。这种“聪明的分权安排”显然是长期以来实务操作的结果──因为绝对的权力会带来绝对的腐败,没有一个凡人能够做到乾纲独断,却不会变成滥权独裁。

但这就像是人为的并成一只“廌”兽,你不能期待它具备裁决的神力。

最常见的问题就是见树不见林之下,衍生出的“恶法亦法”。在大部分的法律角儿的眼里只看到与自己工作项目有关的法条与规定,把这些法规奉为圣经,一切“依规定办理”,其余的“与我无关”。另一种附和者则是抱持着消极而无可奈何的态度──法律这样规定,我只能这样断案。推到极端,就产生了一种麻木的官僚态度。严格的证据主义,本来是要保证被告不被栽赃,但“拿出证据来”,却也同时变成原告最大的负担。所谓“举证责任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败诉的一方往往并非无理的一方,胜诉的一方也未必就是无辜。

法官:“你说他打你,证据呢?”原告(太太):“今年除夕在厨房打我,小孩没看到。”法官:“打一次怎么可以构成离婚呢?”被告(丈夫):“是啊,她就是吃饱没事干!”这样真实的法庭对话道尽了人类法律的有限性,法律从来不等于正义,可是人们总爱把两者划上等号,或者对人类法律这个带有重大缺陷的制度,抱着不切实际的期待。

即使是号称最民主自由的美国,历时二百年的司法制度也久受诟病。其中一项原因就是繁琐复杂的

法律程序,迫使原告与被告都只能仰赖专业律师与专家证人──而律师与专家证人的服务都是非常昂贵的,这又使得法庭成了金钱的竞赛。人们的不满累积成一个个嘲讽法官与律师的笑话,在正义难以彰显的无奈下,只剩下诅咒不义之人下地狱的这项选择。

同样的一套制度现在用于中国大陆,可就更不堪闻问。这个制度里的每个角色,中国通通都有,都叫同一个名字,但却通通走样。所谓“三点连成一线”,警、检、法三家合作无间,证据与法条都可以自由认定与自由解释;法官甚至弄不清楚(或者可以不必置理)行政命令与法律的位阶问题。在笔者编辑整理中国知名维权律师高智晟的两本新书《神与我们并肩作战》及《中国民企维权第一案》的过程中,我设想高律师所接的这些维权案件任何一案,是由我来承接的话,只要一个案子,我若幸而未在法庭上气到吐血而亡,也绝不会再踏进这样的制度里。就连高律师自己也说:“作为诉讼律师,我的执业生涯就是痛苦的昨天、痛苦的今天及注定要痛苦的明天。”这是他对中国司法现状的沉痛感受,然而高律师却仍在奋战着。勇哉!高智晟!

在台湾,有许多法官、检察官与警察,手上都带着一串各种材质的佛珠。似乎都有着一种相同的渴望,想在承载着沉重责任的同时,寻求心灵的支撑力量。如果到法庭去旁听,你常会看到连被告手上也有一串佛珠。在佛的面前,众生皆苦。

可怜的法律人,还能发展出“恶法亦法”的学说理论,意图支撑着这套体系,使得不论坐在审判席上或站在被告席上的人,都一样不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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