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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诈骗 台警政金融电信三管齐下方竟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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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二十四日电)伴随台湾电信、金融市场近年来大幅自由开放,衍生诈骗犯罪态样,影响民众对治安观感。由于诈骗犯罪具“低成本、高报酬”特性,包括警政、金融及电信单位应从建立两岸通汇监督机制、根绝人头账户及电话等三管齐下方式,杜绝诈骗集团行骗管道,才能竟全功。

检警表示,面对诈骗集团犯罪,有关单位应实行反诈骗,但“反诈骗”是一个环节紧扣一个环节,任一个环节出错,势将前功尽弃。现阶段反诈骗面临两大挑战,包括“电信”(第二类电信)与“金融”(人头账户)。

根据交通部电信总局统计,迄今年五月为止,登记的第二类电信公司有近六百家,依警方今年先后四波“靖频”专案扫荡,发现诈骗集团犯罪模式,已全面转型透过第二类电信机房层层转接路由,并在转接过程将发话号码加以窜改后对民众诈骗。

警方电监专家分析,第二类电信在犯罪行为中最被广泛运用的通讯工具是“语音转售服务”,包括“单纯转售服务”(ISR)、“网路电话”(I-phone)和“批发转售”三项。这三项电信服务固然提供廉价与便利,但“特定门号供不特定人使用”、“建置成本门槛低”和“隐匿不易追查”等特性,严重阻扰警方办案。

换句话说,目前检警监听作业仍以传统语音电话为主,面对骗徒利用网路电话、海事卫星(Inmarsat)或中国行动电话作为犯罪联络工具,通联资料难以追查,更何况台湾第三代行动电话技术发展渐趋成熟,尤其与网路电话“资通汇流”的特性,也冲击警方通讯监察作业技术。

在人头账户的第二项挑战方面,则是另一个亟待解决问题。依警政署统计,自二零零三年七月到今年五月底,遭警方通报警示人头账户达六万六千五百一十六笔,其中以真实姓名开户(自愿性人头户)占比例超过九成。因此,诈欺案大幅增加,主因就在未断绝人头账户与人头电话,其中人头账户更成为犯罪集团重要“洗钱”工具。

多数刑警表示,对这些人头户,警方破案虽依“帮助犯”移送,但这“人头”到案后常以遗失或遭窃借口规避刑责。

如分析人头户猖獗原因,熟悉台湾犯罪生态的刑事局副局长高政昇表示,“收购人头账户演变为集团化经营”及“银行开户数量未能管制”,则是无法禁绝人头户的主因,尤其,依警方估算,每本账户收购、转卖,中间可以赚取新台币四千到一万二千元不等价差。

因此,警方除应积极整合资讯,以“帮助犯”函送法办提供账户的人头户,金融单位从上游杜绝人头账户,是比较有效方式。换句话说,银行行员在受理开户时,务必多一分警觉,如发现可疑状况,应速报警处理。

法界人士分析,有关单位不妨参考日本“金融机构等确认顾客本人身份法”,对自愿性或劝诱、引诱他人买买、收购账户,或是在网路、报章上刊登广告收购账户,在“银行法”增订罚则,遏阻人头户泛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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