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新:公安适用违宪的法进行非法的处罚

杨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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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5日讯】今年二月份,当时以北京高智晟等人发起的绝食抗暴运动正在如火如茶之际,中共即将于3月5日召开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此时此刻中共方面如热锅上的马蚁,担忧维权抗暴运动对其构成所谓的威胁,因而极力打压抓捕软禁恐吓阻止维权人士聚集北京。

2006年2月16日晚11时多,由广西公安厅的国保亲自在合浦公安局指挥,由北海市公安局和合浦县公安局的信息管理科七八个人翻墙进入合浦县华侨中学敲响杨在新(律师)的二幢303号房的住宅,以杨在新涉嫌捏造歪曲事实煸动扰乱社会秩序为名传唤杨在新到合浦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事实证明,是广西公安厅指挥北海市、合浦县公安局捏造歪曲事实非法传唤杨在新到合浦县公安局,再进一步搜查杨在新所谓的违法证据,以便达到拘留杨在新,从而阻止杨在新到北京与高智晟律师会合,参加绝食抗暴运动。希望我们的子孙后代记住广西以上三级公安机关这一无法无天的非法行为。

在广西区公安厅国保人员的指挥下,合浦县公安局实在无法在杨在新的身上找不出能拘留杨在新的证据材料,就动员北海市公安局监管科的杨在新老乡及亲戚沉允逸来劝说杨在新不要上北京,被沉允逸拒绝后,又动员北海市公安局的原法制副科长杨伟兴来做杨的思想工作。杨在新当时看到在北京的许多维权人士被抓的抓、被软禁的软禁,就口头答应广西区的国保人员,在两会期间暂不上北京,但保留在原地呼吁维权的权利。当时广西区的国保人员还答应恢复杨在新的律师执业工作。其实他们从来没有讲任何信用的,许万平案件就是一个沉重的教训,希望我们的朋友要记住。

合浦县公安局在确实没能找到杨在新的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就拚命加班加点连夜翻阅杨在新的电脑主机,终于找出《反分裂出炉三天,香港冒出一个新党要毙掉中共》和《被共产党混淆的若干概念解析》以及《有一种鬼子叫共寇》三篇文章,认为杨在新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对杨在新警告及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杨在新认为,该“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是无效的非法的法,因而拒绝履行公安机关的上述处罚。

2006年7月20日,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公(信)决字〔2006〕第2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在新面对中共公安机关的以上非法行为,与其通过法律程序斗法是徒劳的,通过公布相关资料让全世界都来了解其中的真相才是对中共的非法行为最好的揭露,同时希望海内外朋友能在经济上捐助以度过难关,以勉中共的窃笑。

杨在新的汇款资料是:
住址:广西合浦县华侨中学教师宿舍。
邮编:536100。
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合浦县支行营业部。
卡号:95599 8123 9453 608112。

联系方式是:
电话:13517591721、13517898996。0779-7208807。
skype:bbhyang3008.
MSN:bbhyang3008@hotmail.com.
QQ:546990830(已被中共查封无法登陆)

附相关材料

1、反分裂出炉三天!香港冒出一个新党要毙掉中共
网页链接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5/3/17/35000.html

2、被共产党混淆的若干概念解析
网页链接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5/7/18/36865.html

3、有一种鬼子叫共寇(组图)
网页链接http://www.kanzhongguo.com/news/pub/view.php?aid=86015

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网页链接http://210.72.100.6/政策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htm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网页链接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0/2391834.html

6、
合浦县公安局
传唤证
公(治)行传字(2006)第2号

杨在新:

因你涉嫌捏造歪曲事实煸动扰乱社会秩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限你于2006年2月17日00时35分到合浦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2006年2月16日(合浦县公安局印章)

合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信)决字〔2006〕第20号
被处罚人(单位)杨在新,男,1952年6月15日生,现住合浦县华侨中学。

现查明2006年2月16日晚,我局在扣押杨在新电脑主机内查获其利用国际联网查阅复制的《反分裂出炉三天,香港冒出一个新党要毙掉中共》、《被共产党混淆的若干概念解析》、《有一种鬼子叫共冠》等攻击、否定中国共产党的信息。

以上事实有查获杨在新电脑、检查笔录、杨在新陈述。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决定给予杨在新警告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限你(单位)于2006年3月3日前到建设银行合浦县支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浦县人民政府或者北海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2月17日(合浦县公安局印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合浦县公安局。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中山路。
被申请人杨在新,男,现住合浦县华侨中学宿舍。

申请人合浦县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公(信)决字〔2006〕第2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公(信)决定〔2006〕第2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应准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部题的解释的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载定如下:

申请人合浦县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公(信)决字“2006”第2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了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睛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永波
审判员 张兴桃
审判员 陈崇耀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霞
@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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