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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鼓励诉讼人调解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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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十七日电)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订为鼓励诉讼当事人藉和解、调解机制化解纷争,将法院退还当事人裁判费的比例,由现行的二分之一提高为三分之二。

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上午提案说明指出,目前当事人利用和解、调解程序解决纷争的比例仍偏低,和解、调解制度成效未能充分发挥,有必要修法提高撤回起诉、和解与调解成立的声请费与裁判费比例。

经司法委员会上午初审同意,原告撤回告诉或和解成立者,得于撤回后与和解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声请退还裁判费的比例,由现行二分之一提高为三分之二。

此外,考量小数额的财产争议交诉讼程序审理,未免太浪费法院资源,经委员会讨论后决议,将诉讼前应先经法院调解的金额,由现行新台币十万元的规定提高为五十万元,另授权司法院可依据社会经济状况变迁,适时颁布命令,将五十万减至二十五万或提高至七十五万。

第一审诉讼中的案件若经两方当事人同意交付调解,考量原承审法官对案情最熟悉,另于现行调解程序规范中增订,仍于第一审审理中案件交付调解,可由原承审法官选任适当调解委员予以协助,若调解成立亦可于调解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声请退还已缴裁判费三分之二。

会议主席、民主进步党籍立委尤清(不分区)裁定,全案初审完毕无须交朝野协商,迳送院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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