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日本:关于外国人的进修制度(二) 

行政书士 胁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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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对在整个进修期间内非实际业务进修的时间要求确保在三分之一以上的条件作了说明。但是,如果这个进修期间需要长期或者在本国已经事先进行了非实际业务进修,这种情况来日本后可以缩短非实际业务进修的时间。下面具体介绍一下该条件。

1.非实际业务进修期间的缩短

符合以下①或②的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者,其实际业务进修时间为总进修时间的四分之三以下;如果①和②的条件都符合,那么实际业务进修时间为总进修时间的五分之四以下。

① 预定的实际业务进修时间为四个月以上的情况

② 来日本前六个月以内,在本国的公共机关、或在日本接纳机关的合资企业、当地法人、或者在和日本接纳企业等有相当金额的贸易实际成绩的机关,为了有助于在日本的进修,已经经过一个月以上且在一百六十小时以上的日语学习、劳动安全教育、业务关系的基础理论等的非实际业务进修。

2.企业单独型进修生和团体监督管理型进修生的接纳条件

(1)企业单独型进修生的接纳条件

日本的企业在外国设立当地法人或合资企业等、或者接受和本企业有贸易关系的国外企业的专职职员作为进修生进行实际业务进修,这种情况除要求符合上次介绍的接受非实际业务进修生的①~⑪条件之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国外的派遣机关和接受进修生的日本企业等要求符合以下⑫和⑬的条件。

⑫ 国外派遣机关的条件(要求符合以下其中任何一个条件)
a. 国家或地方行政公共团体的机关或者同级机关的专职职员
b. 日本接纳企业等的合资企业(出资比例20%以上)或者当地法人的专职职员
c. 和日本接纳企业等有持续一年以上的贸易实际成绩的企业的专职职员

⑬ 进修生的人数限制
接纳企业等的专职职员(专职董事、技能实习生、派遣及临时调职者、计时工者除外。)的总数的每二十人可接纳进修生一人以内。

(2)团体监督管理型进修生的接纳条件
工商会议所等的团体接纳会员企业的进修生时,根据法务省告示(平成2年8月),与海外的企业没有资本关系、贸易关系的企业也可以接受进修生的其中一部分条件有所缓和。

但是,这种情况的基本结构是,“工商会议所和事业合作社等的团体(第一次接纳机关),作为自己的事业负责接受进修生,在其管理监督下的会员、工会会员的企业等(第二次接纳机关)进行进修”

接纳团体、接纳企业及进修生本人等除了要求符合①和⑪的条件之外,还需符合以下⑭~⑳的七个条件。

⑭ 接纳团体和接纳企业等的条件

a. 接纳团体: 工商会议所、工商会
接纳企业等: 该会会员

b. 接纳团体:“中小企业团体组织的法律”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团体
接纳企业等: 这个团体的工会会员

c .接纳团体: 农业合作社、进行农业技术合作的公益法人
接纳企业等: 农业经营团体的工会会员

d. 职业训练法人(财团,社团法人)

e. 依照“民法34条”设立的公益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

⑮ 进修生人数的限制 (与企业单独型相比条件有所缓和)
进修生的人数,不能超过接纳企业等的中小企业的职员总数。如果不是中小企业,必须在第二次接纳机关(企业等)的专职职员总数的二十分之一(5%)以下。

⑯ 推荐进修生的条件
该国的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或同级机关的推荐

⑰ 进修生的业务经验的条件
有在日本接受进修业务的业务经验,或者有需要接受该业务进修的特殊情况。

⑱ 日本政府等的公共援助的条件(中文翻译:程亚琼)@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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