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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杀动物要严处 卖狗肉可罚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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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黄忠荣/台北报导〕“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昨天在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大幅提高虐待、虐杀动物的罚责。此外,宰杀犬猫和贩卖其屠体,明确规定罚责,过去部分国人冬天喜欢吃狗肉进补,往后若被查明贩卖狗肉,得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其姓名或照片。

买卖宠物 无照要罚

修正案同时加强对宠物业者的规范。宠物买卖业者的宠物来源若是未取得许可证的宠物繁殖场或宠物买卖业者,得处新台币四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锾,并得公布姓名或照片,届期不改善者得按次处罚,处罚三次者废止其许可。

故意虐待或伤害动物,导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功能丧失或死亡,可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姓名、名称或照片,拒不改善得按次处罚;情节重大或两年内再犯者,罚锾提高到新台币二十万至一百万元;如果是五年内再违反规定者,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伤害动物 恐被判刑

即便虐待、骚扰、伤害、弃养动物,未达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丧失或死亡者,罚锾由现行的新台币一万至五万元提高到一万五千至七万五千元;五年内若违反两次以上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行法律已规定不得任意宰杀动物,修正案进一步明确订定,任何人不得因为肉用、毛皮用,或喂饲其他动物的经济利用目的宰杀犬、猫或贩卖其屠体,否则得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其姓名或照片,拒不改善者,得按次处罚之。

捕捉动物 须经许可

修正条文也新增捕捉动物方法的限制,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电气、腐蚀性物质、麻醉枪以外之其他类枪械、兽铗捕捉动物,违者将处一万五千元至七万五千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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