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观止】宋 欧阳修:纵囚论

欧阳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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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旧唐书太宗本纪及通鉴•卷一百九十四唐纪十的记载,唐太宗于贞观六年十二月亲自审录监狱里的犯人,因可怜那些已经被判死刑的囚犯,便全数纵使返家,限令明年秋天再回来就死。及期,他们果然都自行归来,太宗就全赦免了他们。本文即对此事的批评,作者以为此事不近人情,指为“立异为高,逆情干誉”,不足为法,可谓对唐太宗极深刻的讥讽。

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音;譬)囚三百余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

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

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

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

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 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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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六年:西元六二三年。
录囚:记录囚犯的罪状,审查有无冤抑,亦称“虑囚”。
大辟:死刑。录大辟囚:审录已判死刑的囚犯。
贼:盗取。此指以不正当之居心,揣摩对方的心意。
干誉:求取美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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