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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用电设备检验维护业应加入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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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五日电)立法院会上午三读修正通过电业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之一与第一百一十二条条文,明订用电设备检验维护业应比照电器承装业,待加入公会始得营业,违反规定者得勒令停业。

民主进步党及立法委员唐碧娥(台南市)等人主张,应修法使同属电力工程范畴的用电设备检验维护业,可比照电器承装业加入公会,以落实公业团体法第十三条自治、自律与业必归会的精神。

全案经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初审,立法院会上午三读通过。修正条文明订,用电设备检验维护业与电器承装业,应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登记,并于一个月内加入相关工业同业公会,始得营业,否则依法得处新台币二百元,并得勒令停业。

此外,考量目前用电场所的电器与仪器不断更新,以致用电检验维护业经营艰困,院会另通过附带决议,要求经济部于三个月内,以不增加检验维护专任技术人员与工具设备为原则,修正“专任电器技术人员及用电设备检验维护业管理规则第五条”,增辟可供检验场所,增加从业人员工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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