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华侨时报》“XX特刊”之二

张一军故事的疑点

墨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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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0日讯】《华侨时报》的第三期“XX特刊”上提到98年在海南发生的一次车祸,那次车祸中有七名法轮功学员去世,有一名幸存者。这名幸存者叫张一军。“特刊”中说这些学员被法轮功创始人“钦定圆满”,而幸存者张一军是唯一现在还活着的圆满者,并用这个身份帮助中共诽谤法轮功。从文章中我们看到了很多疑点。

首先,在文章为了表示“证据确凿”,一开头就引用法轮功创始人给学员的私人信件。一封中国海南省居民的私人信件突然出现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的《华侨时报》上,这信件是哪里来的,是中共 像文革那样抄家抄来的吗? 如果不是,私人信件为什么出现在《华侨时报》上?

如果是信件的所有者提供的,他为什么提供私人信件给媒体呢?是在怎样的情况下提供的?是否是被人强迫?

在中国,央视《新闻联播》中的新闻都能像拍电影那样补拍镜头,谁能保证这信的内容是真的?
这封信出现在《华侨时报》的本身,至少证明在中国发生了对法轮功的迫害,以及中共当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邮政法》《刑法》中关于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条款。

第二,根据这份报纸的说法,车祸发生在1998年,既然活下来的人得到了所谓“钦定圆满”而当事人对“圆满”有异议,为什么当时不四处讲清事实真相?使其他人接受教训,不要再上当。事情刚发生,那时候去说岂不是相信的人更多?为何偏偏是 像《华侨时报》所言,1999年迫害法轮功之后此人都没有讲什么,2005年4月此人被送进中共的洗脑班之后,才有了这些说法?

同是这份“XX特刊”的一篇文章说中共当局早在96年就在调查法轮功(违背江泽民在中央电视台所说,到迫害开始的99年他才知道有这么个功法),那98年这个车祸中的幸存者找到公安部门提供证据岂不是更加确凿和及时?何必要等到05年,此人在对法轮功迫害的高压下生活了已经6年,并被送到洗脑班以后,在洗脑班的环境下才写出这样的东西?

第三,在文章的末尾,我们看到2005年4月这个车祸的幸存者被送到中共洗脑班转化,身为从大陆来到加拿大的法轮功学员,我们中的很多人都亲身经历过那洗脑班里发生的迫害,“熬鹰”(许多天不让睡觉),殴打,不间断的播放和宣讲各种不堪入耳的污蔑诽谤的脏话,精神威胁,甚至性迫害。在那样的高压环境下,人说出的话或者写出的东西,都是被逼迫下说或写的,此人在洗脑班的相对短暂的时间能否定好几年前的事,本身就是洗脑班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证的一部分。

第四,这种逼人写“悔过书”,“揭批材料”的做法是中共惯用的手法,想想看文革中有多少人在迫害的压力下不得不写下各种“悔过书”、“决裂书”、“揭批材料”之类的东西,连自己的老爸都能去“决裂”,夫妻都能相互“告发”,又有多少人不得不承认自己是“外国特务”、“狗仔子”之类,中共这样的丑剧干得还少吗?都什么年代了,还用它们骗人,谁还信啊?!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六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橲

……

号七国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者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依照《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责。”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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