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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防制法增反恐罚则 五百万列重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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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四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洗钱防制法部分条文,除配合台湾加入国际防制洗钱组织,增订反恐罚则,也将现行犯罪所得新台币两千万元的重大(经济)犯罪门槛,下修到五百万元。

行政院为因应今年“亚太防制洗钱组织”来台评鉴,并参酌“打击洗钱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提出四十九项建议,并配合设置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参酌相关金融法律及刑法拟定修正条文。

调查局以台湾金融情报中心(MLPC, Taiwan)名义加入国际防制洗钱组织“艾格蒙联盟”。联盟五月函告包括台湾在内的二十个会员国,若未将资助恐怖行动罪刑化,将停权制裁,且中国可能趁机更改台湾国籍名称等,行政院遂提出修法版本解决燃眉之急。

修正增订条文规定,资助国际洗钱防制组织认定或追查之恐怖组织或该组织活动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修正条文除将现行犯罪所得新台币两千万元的重大(经济)犯罪门槛,下修到五百万元,也将刑法的诈欺、重利罪改列重大犯罪,规范列入洗钱范围,以达到吓阻犯罪作用。

旅客出入国境,现行规定以携带一万美金为限,洗钱防制法增订条文规定,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的人员,出入国境携带总值达一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或总面额达一定金额以上的有价证券,应向海关申报,再由海关向行政院指定的机构通报。

若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的人员未依规定申报,没入携带的外币;若申报不实,没入超过申报部分的外币;有价证券未依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科以相当于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有价证券价额的罚锾。

修正条文增订,全国农业金库、信托业列为本法所称的金融机构,应订定防制洗钱注意事项,并负申报义务,而银楼或其他可能被利用洗钱的机构,则被列入洗钱通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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