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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报公职财产是否故意 最高行政法院有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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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二日电)在北市某国小担任会计主任的高姓男子2003年申报财产时漏了两笔房贷,遭法务部罚锾,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过一、二审对是否“故意”,有不同法律见解,最高行政法院近期判决原审判决废弃,全案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审。

高姓男子申报财产时漏报一笔银行公教贷款债务,与同一家银行的另笔房贷,合计新台币三百五十万一千多元,遭法务部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罚锾八万元。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遭台北高等行法院判决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法务部不服因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次办理申报的高姓主任表示,他是因为不清楚“公教购屋贷款”、“房屋贷款”也属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施行细则中的债务;另将债务中的“他人”,误以为是指一般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机构,以致疏漏这二笔贷款。

高某答辩指出,这二笔贷款属同一户土地、房屋贷款,不动产部分都已申报,已属间接申报,何况公教贷款,每月由薪资直接扣缴,详列薪资单上,也都可证明没有故意隐匿不报情事。

对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认为高某有“隐匿”的法律见解,最高行政法院近期判决认为,原审混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对“故意”要件的解释,而将“意图隐匿”当作处罚构成要件,“显有违误”。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指出,公职人员应申报财务,除有一定金额要件,并无借贷对象限制,原审判决未虑及对“债务”意涵,以及一般社会经验法则,因此判决原判决废弃,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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