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法轮功案控方被指证据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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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A照片是唯一可以证明地点的证据,但人群中却没有一个被告,甚至连一个法轮功学员都没有。警察以此为证据的原因很可能是误认为照片中发传单的两人是法轮功学员(庭审图片)
星法轮功案控方被指证据不攻自破

【大纪元6月6日讯】(大纪元记者如疆新加坡报导)五名法轮功学员被控于2005年10月22日在乌节路地下通道“无准证集会”一案,6月4日于新加坡初等法庭开庭审讯。辩方认为控方提供的证据漏洞明显,一开庭就以“证据不足”要求控方撤诉,但被控方拒绝。控方供证后,证据疑点更加明显。但法官不顾事实,强判控方表面罪名成立,被告表示非常失望,做出不上证人栏供证的选择,审讯于昨天(6月5日)提前结束。法官将此案判决推迟至6月7日下午。

据大纪元此前报导,2005年10月22日,几名法轮功学员在新加坡闹市区乌节路地下通道分发真相传单,隔年7月中共迫害法轮功元凶李岚清访问新加坡时,五名法轮功学员被以“无准证集会”的罪名控上法庭。20个月来此案经历无数法庭程序,但被告始终坚持不认罪。

控方就时间、地点和人物的举证全部失败

根据新加坡“集会”法令和控状,控方必须证明这“5名”法轮功学员于“2005年10月22日中午1点50分至2点45分之间”,在位于“乌节路地下通道”处进行集会。为证明控状成立,主控官共提供16张照片和3名警察证人。

这16张照片是控方为此案提供的唯一证据,但它们的情况却是:

1,没有其中任何一张照片能够证明5人同在一起;

2,所有16张照片都没有拍摄日期和时间;

3,其中只有一张照片(A)能证明其拍摄地点在“乌节路地下通道”,但照片上的人中却根本没有一个是法轮功学员;

4,五位被告都不是专业人士,但由于证据的漏洞太明显,他们都能在盘问警察证人和陈词时清楚表达。警察证人就上述证据疑点被盘问时,没有做出什么反驳,而主控官的回应是:“我举证不仅仅依靠照片的证据,还依靠其他东西来支持照片,如活生生的证人口供。警察证人,尤其是第二警察证人说看到你们5人那天都在现场。

对此,多位辩方证人做出反驳:我们不认为警察证人有能力在人群中有效辨别谁是法轮功学员,谁不是学员。这一点从警察所提供的第一张照片(A)就可证明,这张照片中的确有人在发传单,但不是学员,警察却误认为她是法轮功学员。所以警察的口供对这个问题是没有什么帮助的。


编号G照片,控方提供的路人走在一起的照片,超过5位,是否说明他们参加了一起“无准证集会”呢?(庭审图片)


编号H照片,新加坡法轮功学员在街边不影响行人的一侧发真相传单(庭审图片)

控方不提供其它证据,如录像带

很明显,以上述照片为证据,对控方举证是十分不利的。目前的情况,控方已被逼到死角,绝无回旋的余地。“新加坡警察是处于主动的,为什么控方不提供其他的证据呢?”,在场旁听的人都有这个想法?

事实上,警方当天在拍摄照片的同时,也拍摄了录像,控方早已宣布录像带是此案唯一的呈堂证据。在被告要求提供副本而被拒绝后,被告曾被安排到警署看过这卷录像的光碟。但是,今年2月份另一起类似的案件,被称为“10.23乌节路诬告案”的案件结案后,主控官改变了决定,撤回录像带,改用照片。

由于之前发生的这些情况,被告学员沉健一开始就提出证据录像带的问题。她说:“照片上没有时间标志,不说明问题,我要求将录像带重新列为证据”,其他被告表示支持。法官可能也注意到照片证据的严重缺陷,她表示被告的要求合理,应予考虑,但主控官坚持不用录像带。法官和主控在法庭上就此事讨论了很久,但最后还是决定不用录像带。以下是记者听到的一段对话:

法官:你为什么要拒绝他们的申请?

主控官:拿出录像带如果他们接受,不质疑,保持沉默还可以。但我们经历过10月23日的那个案子,知道那是很烦人(tedious),很不愉快的事情,他们会(根据录像)盘问很多问题,还要求看很多遍(主控官摇头晃脑,做出十分痛苦的模样)。

法官:怕麻烦不能成为拒绝的理由。

主控官:那他们要说出录像带有什么必要性和对他们有什么好处? 在我看来,录像带只能更加证明他们在现场。

法官:照片上是没有时间日期的,如果录像带上有,用做证据不是更好?

主控官:除了照片,还有其他证据。我们还有活生生的证人的口供,他们都看到你们在现场了。总之,我们不准备提供录像带。

法庭:最后决定,接受控方不提供录像带做证据。

被告极度失望 决定不上证人栏供证

控方供证结束后,法官不顾事实,照样判控方表面罪名成立。她宣布此案控方供证阶段结束,向被告解释说:“审讯现在将进入下半段,辩方供证阶段。你们可以选择上证人栏,反驳控方并接受盘问;也可以选择不上。但若选择不供证法官会依照推论做出最后的判决”。

所有被告对法官无视审讯事实的草率判案感到非常失望,决定放弃供证。这之后,法庭程序直接进入结案陈词。多位被告再次简述证据漏洞,认为控方举证失败已是不争的事实。68岁土生土长的新加坡公民,被告之一的蔡永水先生说:“这不是什么刑事案,而是一起政治迫害。我是一个新加坡公民,我享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我没有做错什么,是因为案子背后有政治动机,我才会被起诉。在新加坡知情不报也是过,我知道中国正在发生的迫害,就要将真相告诉世人,这在新加坡是既合情合理、又合法的”。

之后主控官在法官的要求下也做出口头陈词,但被告还没有机会回应,法官就结束了当天的审讯。法官将此案判决推迟至6月7日下午。请注意此案的后续报导。(http://www.dajiyuan.com)

6/7/2007 8:40:16 A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7/6/6/n17354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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