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丰:谁在藐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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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尤欣、王宇一(右)于新加坡高等法庭前(大纪元图片)
禾丰:谁在藐视司法公正?
——评新加坡法官对法轮功“10.23无准证集会”上诉案的判决

作者:禾丰


【大纪元8月10日讯】新加坡人常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意思是领了政府的薪水,就得为上司去收拾一些吃力不讨好的事。新加坡总理的薪俸是美国总统的5倍,高级公务员的薪俸居世界之冠。拿了李光耀的高薪,就得为他收拾或“消灾”。这就是为什么在处理法轮功的案子时,法官的表现都是离奇古怪的。做违背良心的事还想表现的专业和体面?法官就得各显神通了。

为应对法轮功3年多来就5起诬告案的抗辩,新加坡当局前后派出了一个十几人的法官队伍,其中包括位于前两位的原大法官杨邦孝,和现在的上诉庭法官潘文龙。高等法庭法官V.K.Rajah几个月前被提为上诉庭法官,负责处理所有法轮功的上诉。在见过各初庭法官的拙劣和大法官杨邦孝的霸道后,当局最后安排V.K.Rajah 登场,为的是用他的儒雅细致挽回一些面子。

7月24日,V.K.Rajah 在两度推迟对法轮功“10.23无准证集会”上诉案的判决后,终于宣布驳回尤欣和王宇一女士就“无准证集会”和“藐视法庭” 的上诉。细看这一上诉过程,就知道V.K.Rajah法官貌似公正的外表所掩盖的,同样是新加坡司法的虚伪和堕落。

为避免法官借题发挥 上诉人仅锁定两个具体事项

“10.23无准证集会”案,无论从证据、法律、宪法等任何一个方面看都是无法立足的。但是为避免法官的借题发挥,上诉人7月3日的上诉陈词仅强调两个无可争辩的具体事项:

1). 就“无准证集会” 的上诉:根据英美法系中刑事案“无罪推定”的判案原则,检察官夏宏俊必须证明上诉人在“控状的指定时间”出现在“控状的指定地点”。由于他自始至终都无法就此关键问题举证,初庭法官 Terrence Chua的判决书对此只能是含糊其词,以推断代替证据。上诉人认为仅此一点,足以使法官V.K.Rajah 推翻初庭原判;

2). 就“藐视法庭” 的上诉:上诉人强调“法庭制造秘密审讯,侵犯被告宪法权利”。此案于2007年1月22日开庭审讯时,当局为了封锁消息,刻意将这6名被告的审讯安排在只有8个座位的第35庭。开审时法庭内外几十名法警层层设防,将大批等待入内旁听的被告亲属、媒体和支持者全部挡在门外。其实,自几个月前,法轮功被告学员就反复以口头和书面形式要求更换大的审讯庭,但均遭到当局拒绝。

庭内,6名被告恳请法官保护被告被“公开审讯”的权利不受侵犯,要求亲属入场后审讯才能开始,但遭到法官无理拒绝。被告还在继续与其交涉时,法官突然宣布审讯开始,传控方第一证人上庭供证,公然开始了非法的“秘密审讯”。全体被告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背向法官抵制“秘密审讯”,结果被以“藐视法庭”罪判入监两天。不料,1月24日审讯重新开始时,法庭却主动做出纠正,将审讯从第35庭移到第16庭。

上诉人之一的尤欣表示:“我们是新加坡初级法庭行政错误的受害者。如果法官当初就接受了我们更换法庭的合理要求,后来的一切都不会发生。法庭纠正其行政错误的同时,更应纠正由此引发的判决不公,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另一上诉人王宇一在陈词中说:“我们没有藐视法庭也并不想藐视法庭。几年的审讯法轮功学员都严格按司法程序行事,从未有过任何差错。然而,被“公开审讯”是被告的基本权利。抵制非法的“秘密审讯”是维护被告宪法权利的正当行为,也是在穷尽了所有其他协商方式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采取的维权行动”。

7月16日开庭审核证据,V.K.Rajah无功而返

听了上诉人7月3日“无准证集会” 的上诉,法官明确表示认同“检察官须就控状时间和控状地点举证”的上诉,并多次停下向检察官夏宏俊查证有关的证据和证词。只见夏宏俊支支吾吾几次后,干脆走起江湖:

“虽然证据本身不能证明时间,但证人的口供能证明”,

V.K.Rajah信以为真,赶紧要求他在庭审记录中标记出这些有用的供词。夏宏俊在众人的等待中,翻看那本好几百页的法庭记录,最后不得不向法官求情说

“说实在话,内容太多了,我还需要一些时间”,

“需要多长时间呢?”,法官问,

“10到15分吧”,夏宏俊吃力地笑着。

法庭上众人继续等待。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后,夏宏俊还是没有翻到任何结果。为得到满意的答覆,V.K.Rajah不惜推迟判决,择定7月16日再次开庭审核证据。他责令检察官准备好两件事,一是到时重播证据录像带,二是要求他好好查看此案的庭审记录,以便在开庭时能明确回答有关“上诉人在指定时间是否出现在指定地点”的提问。“明白”,夏宏俊这时总算松了一口气,信誓旦旦地表示接受。

7月16日再次开庭,检察官按法官要求播放录像带,但此举显然于事无补,因为录像带根本不能显示时间。对于7月3日的另一项要求,既查找审讯记录的事儿,夏宏俊好像全忘了,压根儿没再提起。这时的检察官低着头,一副破罐破摔,任宰任罚的模样。

V.K. Rajah这时才总算弄明白了点,检察官避谈庭审记录主要不是因为偷懒,而是另有苦衷,因为他最清楚那里面根本就没有他自己所谓的“证词”。此案缺乏证据已是明摆的事,法官要怎么判?这时考验的,已不是检察官夏宏俊,而是法官V.K. Rajah本人。这次的开庭,不见了V.K.Rajah 7月3日时的潇洒自信,他变得小心谨慎,沉默寡言。

7月16日开庭后,V.K.Rajah再次宣布推迟判决,但没有人相信他是在为“如何还被告公道”的事费心。他需要深思熟虑的恐怕是,判词要怎么写才能在“使当局体面地下台”时,维持自己的专业形象。

一份对得起高薪 但对不起良心的判决

7月24日,此上诉案的判决在千呼万唤中终于出台了,但V.K. Rajah表现的极为低调。当天众人坐定后,他很快宣布了“驳回上诉”的判决结果,却没有读出判决理由。那天的开庭不到两分钟就结束了。V.K. Rajah心里明白,这篇几十页的判词顶多是一篇对得起高薪的辛苦之作,但是是完全经不起专业推敲的。它至少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回避实质性问题:这篇判词全部有90小节,其中涉及本案主题“无准证集会”的只有两小节,占整个篇幅的2%。判词的其余部份则是大段生涩的法律条文和案例,与本上诉的核心问题毫无关联。当然,如何写判词是法官的自由,法官就一些“周边课题”做出评论是常见的情况,但首先要对关键问题做出交待,而不是本末倒置,以讨论周边课题取代对核心课题的回答;

2)自问自答的空谈:这次被V.K.Rajah选来充数的“周边课题”,不是别的,又是“程序”问题。法轮功学员深知这班法律专才借题发挥的能耐,为了避免他们再次抓起“程序”问题喋喋不休,从而逃避回答实质问题,上诉人的上诉请愿书和上诉陈词中都没有提及“程序”。也就是说,上诉人根本就没有给他可“借”之“题”。当然这不是说“藐视法庭”的审理过程不存在程序问题;

3)以谎言代替事实:实在无法避开实质问题时,法官就以谎言代替他所需要的事实。对于“藐视法庭”和“无准证集会”的处理,V.K. Rajah采用了同样的手法:

对于“藐视法庭”,V.K.Rajah通过否认“秘密审讯”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而他否认“秘密审讯”的根据更加滑稽可笑,竟是说“当时法庭的门没有上锁(判词书第7节)”。

对于“无准证集会”,不管是检察官夏宏俊、初庭法官Terrence Chua、还是高庭法官V.K.Rajah,全都注意到了“举证失败”这条拦路虎。为搬掉它,各自也都施展招数,结果全部无功而返。V.K.Rajah的表现比他的下属没有任何高明之处,无可奈何之下,他选择了与夏宏俊和Terrence Chua同样的下策,以“虽然证据不能证明时间,但是证人的口供能证明(判决书第5节)”的谎言代替证据。

新加坡司法体系“藐视司法公正性”的代表作

以司法公正的原则来衡量任何一位参与处理法轮功案件的新加坡法官,标准都太高了。他们压根儿就没有考虑这样的问题,他们所考虑的只是如何帮上司惩处不喜欢的人。V.K.Rajah 虽在审讯和判词中也表达过对检察官夏宏俊和初庭判案法官Terrence Chua 的不满,但并非指责他们“判案不公”,而是抱怨他们说话太草率,包装的不是那么的技巧和用心。

V.K.Rajah在以自己的判词为下属树立典范的同时,在判词的最后一段如此告诫下级法官:“我不认为初庭法官的处理有失恰当,但我必须指出,他在表达看法时应该更加谨慎。这是极为重要的,因为我们不仅要做的公正,我们还必须确保整个社会认为我们做的公正”。

做为一位上诉庭法官,V.K.Rajah的这篇判词可说是新加坡司法体系“藐视司法公正性”的代表作。

此案背景:2005年10月23日,几名法轮功学员在新加坡闹市区分发传单。但9个月后在李岚清访问新加坡期间,其中的6名学员突然被以“无准证集会”罪名提控。全部涉案学员坚不认罪,在法庭上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尽管法庭审讯中揭示出的大量证据疑点和法律漏洞,足以推翻控状,但结果全部6名被告被判罪名成立。被告学员除在“无准证集会”的罪名下被定罪外,还被加控“藐视法庭”并当场定罪,原因是她们共同抵制非法的“秘密审讯”。就此案不公正的判决,被告学员中的尤欣和王宇一向新加坡高等法庭提出上诉。@*(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8/10/2007 8:13:58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7/8/10/n17982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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