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日本:关于公司的设立(之三)

行政书士 胁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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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1日圆的公司的设立]

一. 最低资本金制度的特例

关于在办理株式会社及有限公司的设立手续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在前几期已作了说明。原则上在设立株式会社时需最低资本金1,000万日元(商法168条的4),有限公司需最低出资金300万日元(有限9条)。这是作为公司的法人为了得到社会上的认可,从保护与该公司进行交易的债权者、顾客的角度而导入的最低资本金制度。

但是,目前在社会上有很多想设立公司却没有能力准备1,000万日元或300万日元的资本金(出资金)而又有很强的经济活动意图的上班族、主妇、学生。而上述的最低资本金制度却抑制了这样人的法人成立和经济活动。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及为了促使经济活动的活性化,于平成15年2月1日修改新事业创出促进法从而导入了“资本金1日元的公司”(最低资本金未满)的设立制度。这个制度,不是否定最低资本金制度的原则。在设立公司时,可以不准备最低资本金(300万日元~1,000万日元),但是需要在设立5年以内补充最低资本金。因此,能否预测该公司在设立5年后能取得有能力补充资本金的经济效益将是能否被认可适用该特例的关键。而且需要接受经济产业大臣的确认(审查)。

二. 享受特例的条件

依照最低资本金制度的原则设立公司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 符合该促进法认可的 “创业者”条件的人在平成20年3月31日之前向经济产业大臣提出申请接受审查。因此,这个特例是在一定期限内被认可的特例。

② 得到经济产业大臣的确认符合“创业者”的相关事宜的人由确认日期算起2个月之内设立株式会社或有限公司。

三. “创业者”的意义

(1) 不符合创业者定义的人

① 非“个人企业经营者”

作为所得税法上的企业所得者的个人事业者(譬如,个人经营的饮食店,公寓经营者等)不能成为创业者。但是上班族等的工资所得者出租的房间的房租收入或有股票的分配所得等,不能说是企业所得者。因此不被列为这里所说的“个人事业者”。

② 非拥有法人“代表权”的董事

有各种公司和公益法人,NPO法人,事业共同工会,工商工会,共同工会联合,信用共同工会等的代表权的董事成员,不能成为享受该特例的“创业者”。

(2) 符合创业者的人

在公司等团体工作的工资所得者、专业主妇、学生、失业者、养老金生活者、没有法人代表权的董事、监查等符合“非个人企业经营者”,可成为创业者。不需要必须持有日本国籍。对于过去曾经是个人事业者和法人代表者但现在已丧失这些地位的人也被认定为“非个人企业经营者”。

(3)向确认公司(有限或株式会社)引进人才

创业者不需要自己亲自就任确认公司的董事代表。所谓的创业者,是企业经营的核心。可以作为企业经营顾问让其他的个人事业者或其他公司的董事代表就任确认公司的董事代表或董事。创业者作为所设立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的运营就可以了。

三.公司的基本情报‧财务状况的公开

确认公司,根据特例最低资本金的补充可以有5年的缓期。但是另一方面从保护与该公司进行交易的债权者及顾客的角度公开公司的基本信息及财务状况被规定为义务。即①设立公司及公司内容变更时,必须随时通过书面向产业经济局汇报情况。②每营业年度提出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等)被规定为义务。以上①的文件和资产负债表规定可以提供阅览。

四.公司设立后5年间最低资本金的补充
 
确认公司,不是免除了最低基本金的补充,只是被缓期了5年。因此,根据5年的经营状况株式会社1,000万日元、有限公司300万日元的资本增加有困难时,必须办理①重新组建公司 ②解散的手续。譬如,作为株式会社设立了确认公司,5年间没能把资本金增加到1,000万日元,但是能补充300万日元,那么可以把公司重新组建为有限公司。(中文翻译:程 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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