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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税局:未经合法结婚列报配偶免税额 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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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五日电)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94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案件,已经在今年 3月核定并发单补征。在查核审理过程中,发现夫妻申报异常案件,列报未经合法结婚的配偶免税额,致遭追补 5年税款并裁处罚锾。

随着社会风气开放,男女同居日益普及,而有部分纳税人将同居伴侣列报为配偶,增加 1人免税额以降低税负。

国税局指出,所得税法所称配偶,双方在当年度应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即已依今年 5月23日修正前民法亲属编第 982条规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证人,并依户籍法为结婚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或民法亲属编第 982条规定修正后结婚要件的规定,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因此,国税局呼吁,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应合并报缴综合所得税,是指双方已依民法第 982条规定的结婚要件结婚者。纳税义务人95年度若有类此误报配偶免税额情事者,应尽速向所辖稽征所办理更正,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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