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不许再沉默了–由王博案引发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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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8日讯】2006年,为法轮功公开上书喊冤的高智晟律师被判三缓五,软禁在家中株连妻子儿女一起坐牢;2007年,河北省会法轮功学员王博及父母三人被政法委操纵的公检法枉判送监狱监禁。让人出离愤怒的是给王博一家请律师的亲人盖五反夫妇被劳教,理由是“为外甥女王博一家请律师,事闹大了”。

中共当局不仅打压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监禁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正义律师,甚至不加遮掩的监禁给法轮功学员请律师的亲人。我们看不到一点中共向国际社会信誓旦旦承诺的人权改善和文明的进步,甚至感受不到中共政府的一点点善意。尤其临近“奥运”,中共打着“稳定”的旗号,借机搞“严打”,变本加厉的镇压异议人士、维权人士、网络作家、新闻记者和法轮功学员,使得象征人类正面和正义的奥运变成了“血腥奥运”,中共政权已经堕落到极端无耻的地步,正在加速解体。

中央音乐学院毕业的才女、法轮功学员王博,自拍了一部有关自述个人家庭因坚持信仰惨遭迫害的实况,目地是澄清央视“焦点访谈”对王博一家的欺骗采访、抹黑法轮功的报导,并传递给公众。由此全家三口人一审被判4-5年实刑。2007年4月27日王博案二审开庭,北京六位律师艰难介入,履行职责,从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的角度,以“信仰无罪、宪法至上”的观点,从立法、宪法、刑法、法律事实、司法程序等各个层面,首次全面系统的阐述了中共当局打压法轮功的非法性,为法轮功学员王博一家人作了内容详实的无罪辩护,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然而中共当局冒天下之大不韪,置国际影响、律师无懈可击的辩护观点、成功的法庭辩护效果等等于不顾,在五个工作日,草草的、秘密的给王博一家维持原判,不通知律师和家属,匆匆忙忙茫的将王博一家关到监狱消音。炮制出的“裁定书”(见附页)前后矛盾、逻辑混乱、颠倒是非。

前半部分引用辩护律师的观点写道“ 三名上诉人的辩护人均做无罪辩护。当庭提出的共同辩护意见是: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被作为邪教来取缔和镇压,没有依据;除中国大陆外,没有任何国家宣布法轮功为邪教,中国政府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的一系列惩治行动没有合宪的法律依据,应当停止;宗教信仰自由,原判认定事实即使属实,也是三上诉人作为法轮功信仰者正常的传教行为或表达思想的行为,不是犯罪。

王博的辩护人还提出:没有证据表明王博实施录制视频文件和下载书籍、传单的行为,如何利用了邪教组织、怎样破坏法律实施、及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

王新忠的辩护人还提出:石家庄司法机关无权处理本案;一审没有出示物证;王新忠没有制作、散发传单;王新忠是否有拍照条幅的行为不能认定。

刘淑芹的辩护人还提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认定,法轮功就是邪教,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可是后半部分首开司法史先例,竟然在“裁定书”中把辩护律师也给判了,称“三名上诉人的辩护人当庭提出的共同辩护意见及上诉人刘淑芹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无视国家宪法、法律规定,漠视法律尊严,煽动对法律权威的抗拒,不能成立,且严重违背执业规范”。

从“裁定书”中前半部分引用的律师辩护观点来看,我们实在解读不出律师有“无视”、“漠视”、“煽动”之类的嫌疑。反而显示出中共法官的无知、诬赖和亵渎法律,竟然大言不惭的在法律判决书中打棍子、扣帽子,这已经是赤裸裸的耍流氓了,接下来又发生了更令人意想不到的邪恶。

2007年6月21日,石家庄市公安声称执行上面的命令,开始抓捕王博案旁听人和给王博请律师的亲戚盖五反夫妇;7月4日、5日两次将盖五反送劳教,因身患严重的心脏病和高血压拒收;7月7日,不顾两个医院为盖五反作出的身体“高危”诊断,将其强行送到石家庄市劳教所304中队监禁;而给盖五反妻子“法外施恩”办理了劳教所外执行,因为家中有近90岁的老人要侍奉。

2005年12月12日,高智晟律师第三次公开上书中共当局,公布了他对长春和东北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案例的调查报告。首次向全世界证实了中共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残暴和丧失人性的惨烈程度。

高智晟律师说:“我用颤抖着的心、颤抖着的笔记述着那些被迫害者六年来的惨烈境遇……。”高律师的心在颤抖,他在流泪。十几日的调查,他再次看到了令他痛彻心肺的真相。

八年多来,对于法轮功学员,公安可以随意上门抄家,搜到和法轮功有关的书籍资料就可以逮捕、判刑送监狱;办事处人员可以随时“家访”,只要说句“炼”,就送洗脑班暴力洗脑;在劳教所、监狱和洗脑班,警察伙同犯人打骂、折磨法轮功学员;因为“上面”对管教警察考核所谓的转化率并和升迁及奖金挂钩,所以对法轮功学员施用上百种掺无人道的酷刑:老虎凳、灌辣椒水、手指甲钉大头针、上死人床、高压电棍、送精神病院扎电针、冷冻、开水烫、灌白酒、折磨性灌食等等,甚至将女性法轮功学员扒光衣服扔入男牢房,盗取活体法轮功学员器官赚黑钱。

在人类高度文明的今天,一个十三亿人口的泱泱大国,中共挟持公检法越演越烈的无视宪法、无视天理民意的事态,尤其始于1999年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打压,采用了集古今中外之大全的邪恶流氓手段,不断突破人类的道德底线,使世风每况愈下、人心不古,整个中华民族陷入深重的道德危机,在中共的独裁下,律师成了弱势群体,法律成了镇压善良民众的工具。

良知不允许我们再沉默了,呼吁那些正义的中华儿女、炎黄子孙,为了延续悠悠五千年传统,勇敢的站出来发出强有力的心声,停止迫害法轮功,重塑我中华道德文明,和平解体中共,迎接没有邪党的美好明天!

附:(王博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石刑终字第00147号

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 王博,女,1981年8月8 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无业,住石家庄市谈固小区52栋4单元501号。2000年2月24日因在河北剧场非法集会被治安罚款;2001年1月10日因到天安门广场纪念碑处帮助他人打邪教横幅被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8月2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监视居住,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和平,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黎雄兵,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新忠,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石家庄铁路机务段工人,住石家庄市谈固小区52栋4单元501号。2000年2月25日因非法纠集邪教习练者被治安罚款;2003年8月15日因伙同他人刻录邪教光盘、传播邪教资料,被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8月2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监视居住,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赵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立辉,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顺章,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 刘淑芹,别名刘燕,女,1955年10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石家庄市工商银行长安支行美工,住石家庄市谈固小区52栋4单元501号。1999年10月28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15天;2001年11月29日因散发邪教宣传品被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8月2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监视居住,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滕彪,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博、王新忠、刘淑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07年1月28 日作出 (2006)长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博、王新忠、刘淑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玉山、岳坤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博及其辩护人李和平、黎雄兵,上诉人王新忠及其辩护人张立辉、李顺章,上诉人刘淑芹及其辩护人邬宏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被告人王博于2005年11月离开石家庄市到大连市后,采用自述方式,录制宣传法轮功的宣传品,并上传“明慧网”,后于2005年12月22日被编辑制作为明慧焦点《焦点访谈背后的残忍和欺骗》视频文件,在“明慧网”播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新忠供述证实,“明慧网”登载的《焦点访谈背后的残忍和欺骗》录像,由王博口述录制的,并发到明慧网,被编辑成“明慧焦点”的事实经过。

2、从网上下载的录像,有王博的声音和影像。

3、扣押物品中用于录像的网易拍。

(二)被告人王博、王新忠、刘淑芹于2005年11月至2006年7月28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镇营子城村三人租住处,用笔记本电脑和购买的打印机、U盘、移动硬盘、电子书等物品从。网上下载法轮功文章、书籍和录像,打印传单360份、书籍80本,制作光盘26张,被告人刘淑芹并向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藏双散发法轮功传单1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新忠供述证实,其伙同被告人刘淑芹和王博于2005年11月到大连市,用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和购买的打印机U盘、硬盘、电子书等物品,从网上下载传单和50多张光盘向大连市生活区散发。

2、证人高藏双证言证实,2006年2月5日左右,在其家楼下单元门报箱内收到一封信,信里还有两张法轮功的传单,因落款为“你的邻居”,故怀疑是刘淑芹书写、散发。

3、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从高藏双处取得以“你的邻居”落款的信件是刘淑芹所写。

4、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移交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王新忠等人的住所搜查并移交法庭的证据有:

1台CompAQ笔记本电脑,l台朗科牌U盘,1个移动硬盘;l台博朗牌电子书和一些打印、装订器材以及法轮功宣传品(书籍及手册84册、传单360余份、书籍散页640余张)。

5、石家庄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分局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从王新忠等人住处搜查的笔记本电脑硬盘、光盘、移动硬盘、优盘、博朗电子书中发现有“法轮功”相关信息的事实。

6、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从王新忠等人住处搜查的54张光盘中,总共26张光盘有“法轮功”宣传内容。

(三)被告人王新忠、刘淑芹于2006年7月20日下午,在大连市虹港路附近,拍摄、存储悬挂于大连市虹港路557号华春堂药房的“天灭中共快退党”的现场照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l、王新忠供述证实,2006午7月20日其伙同刘淑芹到新寨子车站的事实。

2、刘淑芹、王新忠、王博在大连甘井子区营城子镇藏匿地,照片,搜出的网易拍中发现法轮功宣传条幅悬挂的现场照片2张。

3、证人汤玉环证言证实,2006年7月20日下个3时许,其看见一名男子胳膊上夹着一捆白色东西上楼了,也就是华春堂药房所在的楼房的事实经过和该男子的体貌特征。

4、证人王伟君证言证实,2006年了月20日-下午14时30分许,其在辛寨子骑摩托车载客时,看见华春堂药房所在的楼上有一个内容是“天灭中共快退党”的法轮功条幅,后110报警的事实经过。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博利用互联网传播邪教组织信息,伙同被告人王新忠、刘淑芹制作邪教传单,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审理查明的被告人王新忠、刘淑芹存储法轮功宣传条幅悬挂的现场照片的事实,虽不构成犯罪,但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王博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新忠、刘海二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均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U盘、移动硬盘、网易拍、电子书以及打印器材等,依法没收。

原审被告人王博、王新忠、刘淑芹均以自己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三名上诉人的辩护人均做无罪辩护。当庭提出的共同辩护意见是: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被作为邪教来取缔和镇压,没有依据;除中国大陆外,没有任何国家宣布法轮功为邪教,中国政府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的一系列惩治行动没有合宪的法律依据,应当停止;宗教信仰自由,原判认定事实即使属实,也是三上诉人作为法轮功信仰者正常的传教行为或表达思想的行为,不是犯罪。

王博的辩护人还提出:没有证据表明王博实施录制视频文件和下载书籍、传单的行为,如何利用了邪教组织、怎样破坏法律

实施、及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

王新忠的辩护人还提出:石家庄司法机关无权处理本案;一审没有出示物证;王新忠没有制作、散发传单;王新忠是否有拍照条幅的行为不能认定。

刘淑芹的辩护人还提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认定,法轮功就是邪教,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发表以下意见: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06)长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博、王新忠、刘淑芹均系法轮功习练者,在国家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分别因继续从事邪教活动被治安处罚、劳动教养。

2005年11月至2006年7月28日,三名上诉人离开石家庄市到大连市租住。期间,三上诉人从网上下载邪教资料,打印并制作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上诉人王博以自述的方式录制音像资料上传“明慧网”,被编辑制作为《明慧焦点:焦点访谈背后的残忍和欺骗》视频文件播放;上诉人王新忠、刘淑芹还拍摄、存储了悬挂“天灭中共,快退党”条幅的现场照片。

上述事实,有以下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并经一审法院及本院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l、在上诉人租住地扣押的物证网易拍(有录像功能)、上诉人王新忠到案后的供述及从网上下载的视听资料,相互印证在明慧网播放的视频录像,系由王博口述录制并发到网上被编辑而成的事实;

2、在上诉人租住地扣押的物证:过塑机、装订秒、订书机、各型号打印机及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U盘、电子书等存储设备,扣押的书证:大量成品邪教书籍(包括《九评共产党》)、 书籍散页、书籍封皮及邪教内容的宣传单、宣传画、标语贴片、报刊等宣传品,证人高藏双的证言,上诉人王新忠到案后的供述,鉴定结论,对存储设备的检查记录, 以及被扣押光盘当庭随机播放显示有邪教内容,相互印证三上诉人在大连期间制作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的事实;

3、在上诉人租住地扣押的物证网易拍,其存储卡经当庭显示,上诉人家庭照片的文件夹内有悬挂反动条幅的观场照片两张,与上诉人王新忠到案后的供述印证了该照片系其与刘淑芹拍照、存储的事实;

4、户籍证明、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等书证,证实三上诉人身份及曾受过行政处罚情况,其中上-诉人王新忠、刘淑芹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分别是制作和传播邪教宣传品。

以上证据经过如下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

在法庭调查中,上诉人王博对原判认定的第一起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所做正确;上诉人王博、刘淑芹分别对原判认定的第二起事实予以否认,王博证实刘淑芹、王新忠不懂得电脑操作,王新忠没有参与打印;上诉人刘淑芹对原判认定的第三起事实亦予否认,对王新忠是否懂得电脑操作、是否参与打印,不做回答。上诉人王新忠在侦查阶段供述了全部事实,在一审庭审中沉默。本次庭审前,上诉人王新忠主动以信函方式向法庭表达以下意愿:对自己的行为后悔,对全家的现状自责,今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参加法轮功的不法活动。庭审中其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全部否认。

检察员按照扣押清单出示物证、书证,上诉人王博否认打印机、切纸机及传单系自家所有,上诉人王新忠除笔记本电脑外全部否认系自家所有,上诉人刘淑芹对所出示物证、书证不语。

检察员出示王新忠在侦查阶段就以上事实的多次供述,上诉人王新忠提出异议,称自己被刑讯逼供,但没有提供该主张成立的证据;而讯问笔录显示,上诉人王新忠到案后的供述完全出于自愿,取证程序合法;且该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印证、吻合。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上诉人王博的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检查记录提出异议。经出庭检察员当庭播放,证实接受鉴定的被扣押光盘含有法轮功宣传内容,与鉴定结论相符;检查记录是侦查人员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存储设备进行检查工作所作的记载,系法定证据形式之一,辩护人对其真实性置疑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上诉人王新忠的辩护人对搜查笔录显示的宣传单数量认为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不符、对《九评》 及推荐他人看 《九评》 的传单与法轮功有关提出异议。经当庭出示扣押的书证,证实搜查笔录显示的宣传单数量包括可单独散发的及书籍散页 (每张四页)两部分,一审判决系谨慎查明该事实后分别予以认定; 书籍 《九评》已经当庭出示,辩护人认为其与法轮功无关但亦未能举证。

上诉人刘淑芹的辩护人对扣押物品清单的真实性、刘淑芹向高藏双散发法轮功传单的时间及笔记本电脑具有刻录功能提出异议,同时要求对涉案宣传品是书籍散页还是宣传单进行鉴定。经当庭出示,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实施扣押时有见证人、持有人在场,扣押内容与当庭出示的物证一致;邮递信封上邮戳时间与证人高藏双证言一致,印证了原判认定的时间。 因原判未认定笔记本电脑具有刻录功能,辩护人对此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由于书籍散页具有的连续性、不完整性系常识性事实,故不支持辩护人对此鉴定的要求。

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以上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博、王新忠、刘淑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公安部对此发布相关 《通告》及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公布后,明知国家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仍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上诉人王博利用互联网传播邪教组织信息 上诉人王新忠、刘淑芹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又制作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法轮功”组织宣扬迷信邪说,蛊惑、蒙骗群众,发展、控制成员,挑动、制造事端,进行非法活动破坏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是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邪教组织。上诉人王博、王新忠、刘淑芹拒不履行公民的法定义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否认犯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名上诉人的辩护人当庭提出的共同辩护意见及上诉人刘淑芹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无视国家宪法、法律规定,漠视法律尊严,煽动对法律权威的抗拒,不能成立,且严重违背执业规范。

关于上诉人王博的辩护人所提没有证据表明王博的行为如何利用了邪教组织、怎样破坏法律实施及产生怎样社会危害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博利用法轮功明慧网传播邪教信息,明知法律禁止而为之,故该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新忠的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没有出示物证;王新忠没有制作、散发传单;王新忠是否有拍照条幅的行为不能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三上诉人居住地为石家庄市,由本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庭审笔录全面反映了庭审过程,判决确认的证据均经举证、质证;上诉人王新忠制作邪教宣传品及拍摄、存储悬挂反动条幅现场照片的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故以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证据和原审判决发表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 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裴卫华

二0 0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潘利霞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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