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日本:关于定住者资格

行政书士 胁 弘

人气 23
标签:

定住者资格除“定住者告示”规定的之外,没有明示定住者资格的审查基凖,而是法务大臣审查每个申请者的个人情况,酌情处理。

因此,关于对申请的审理,并非像其它在留资格那样只要提出一定的资料便可拿到许可,而是一种没有明示审查基凖的资格。所以,能否得到许可只能凭借过去的事例来判断。例如,如果属于“定住者告示”所规定的申请资格者便有很强的申请在留的说服力。

但是,因为“定住者资格”是一种酌情处理因素很强的在留资格,即使不符合“定住者告示”,也曾经有过酌情考虑申请者的情况而被认定的先例。这就是所谓的酌情处理。因此,一些不符合申请其它在留资格的人向专家咨询能否申请“定住者资格”签证。那时作为判断所凭借的材料是过去的许可和不许可的案例。

过去的案例如下:
(1)以公演签证在日本逗遛的外国人女性扶养日本人的幼儿。
(2)超期滞留的外国人女性生了日本人的孩子,对方虽然承认,但是只有母亲来扶养。
(3)在留期间,日本人二世的丈夫去世,留下来的外国人妻子扶养他们未成年的孩子。

等等类似这种情况虽然“定住者资格”签证被认定,但是也是综合审查每个人的情况,判定其将来是否有一直在日本滞留的必要性以及是否有维持生活的收入和能力。

根据以上案例分析,不符合“定住者告示”的人,在申请“定住者资格”的签证时,申请者应准备好能够让行政官员理解其有必要长期在日本滞留的资料事先和行政官员商谈。

至此,来我事务所咨询的人中有这样一个未成功的案例。有一位日本人的配偶者从以去世的丈夫那里继承了财产(公寓、房子‧土地、养老金)但是她没有把其改为自己的名义以使其成为自己的所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她去申请办理转为“定住者资格”签证的手续。因无法通过登记薄以及养老金领取书来证明自己的财产,致使因资料不完全而导致审查困难。如果申请时所提供的资料不充分,不能够足以说服负责审理的官员,一旦不被认定,将无法在日本再继续滞留。因此,不符合其它在留资格的申请条件而想申请“定住者资格”签证的人,申请前最好和行政书士的专家商谈。如果不被认定后再来商谈,很遗憾那时将无法提供邦助。(中文翻译:程 亚琼)@*

(http://www.dajiyuan.com)

相关新闻
移民日本:关于外国人的进修制度(三)
移民日本:关于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制度(三)
移民日本:永住和归化的区别
移民日本:留学生申请签证变更时的注意事项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