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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不得参加政党或政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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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四日电)司法院今天召开记者会,对外界质疑司法官党籍及政党倾向提出说明。司法院表示,过去的法官守则即规定法官不得参加政党或政党活动,日前送请立法院审议的法官法草案第十五条也规定,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参加政党或政党活动,任职前已参加者,应退出政党。

司法院指出,1998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前的法官守则第五条规定,法官不得参加任何政党或其他政治活动;司法院曾于同年八月二十七日发函各法院,转知所属法官,不得参加任何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的活动。

后来因为各界质疑非经法律规定,不得剥夺人民参政的基本权利,而法官守则的规定似乎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司法院于是在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订法官守则时,将相关规定修正为“法官应避免参加政治活动”。

司法院表示,为落实宪法第八十条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日前送请立法院审议的法官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法官于任职期间不得参加政党或政党活动,任职前已参加政党者,应退出之”,明确规范法官审判独立的精神。

另外,为了确保审判独立、公正、中立、廉洁、正直的本质,避免人民怀疑法官的公正中立,司法院依法官法草案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研拟中的法官伦理规范(或称法官守则)草案,也规定法官不得从事与审判独立不相容的政治活动。

司法院指出,1997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颁定的“各级法院法官自律委员会实施要点”也将参加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活动者,列为法官自律事项。自2000年迄今,法官均能严以律己,仅有四名法官违反规定而遭到自律或惩戒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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