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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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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1日讯】原告:薛小妹,女,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桃浦六村109号503室 邮编:200331 联系地址:上海市颛兴路358弄31号501室 邮编:201108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原告薛小妹,原合法居住在上海市长宁路1895弄90号,该动迁基地曾分别以旧区改造、临时绿地、万博花园等名义立项,本户以建绿名义违法强迁。本户强迁前已实施建设万博花园高档商品房。 由于上海地方独立王国,根本不管被拆迁人、被强迁动迁居民死活;地方法院官商勾结,司法不独立;原告无奈,于2007年11月21日写信被告,请求主管全国动迁工作的建设部依法查处,履行法定职责。 经查,被告建设部已于2007年11月24日妥收,有建设部收发章确认。(详收件凭据) 根据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被告未在规定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时间内告知:同时《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被告违反上述规定,未告知原告受理与否,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也未告知延期办理,违法行政不作为。 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此致 1/31/2008 6:17:45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1/31/n19974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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