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0月17日讯】泰缅孤军后裔无国籍一案,从七月十五、十六两日自首持伪变造护照入台求学,到现在已近三个月,外界看到的是他们取得了临时登记证,政府单位也似乎很有诚意透过修法来协助解决他们无国籍的困境。然而,事实上,八月中内政部通过的移民法第十六条修正草案至今还未排入立法院议程。我们看到的是除行政部门与司法单位对程序作业上整个状况外,甚至还有一种让人感到这样的“官”是怎么为人民服务的?
首先,移民署于七月中旬帮泰缅无国籍学生办理登记及作笔录时,没有说明及要求必须提供可举证自己护照属伪变造的相关侨居地证明文件,同学也只提供了本因伪变造资料而取得的护照、居留证、分发书等证件。问题就在当案件移送到各县市地检署后,有些检察官虽以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自由心证主义”认定被告伪变造护照罪嫌(或犯行),认为这是大时代悲剧,其情可悯,予职权为不起诉处分。但是,也有更多的检察官因不清楚“泰缅学生专案”,依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证据裁判主义”认为“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而为罪嫌不足之不起诉处分。
虽然两者同为“不起诉处分”,但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按照移民署的规定,唯有犯行(或罪嫌)堪予认定之不起诉或起诉处分书才能申请居留,而罪嫌不足之不起诉判决是不符合申请居留资格的,他们也依然摆脱不了无国籍的命运。因此,当相关主管机关口口声声说协助孤军后代取得国籍,但连最起码的作业方式都没能尽善,难道去要求根本没有法律知识的孤军后裔能够完全了解?
其次,检察官在侦查泰缅无国籍学生“伪变造护照”专案中,是否已经清楚他们自首的理由、背景?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的判决?是否能够突破法律单向外的人权、人道思考?在已经拿到判决书的同学个案中,看到很多不一样的各种状况,检察官所写判决书上个人资料频频出错:诸如被告性别误置、被告年龄生日25岁写成15岁、缅甸护照写成泰国护照、英文名字张冠李戴等等,试问这要让人如何相信检察官对该案的了解及期望做出公平判决。
另外,检察官可以不发传票给被告,而仅依移民署所移送文件及笔录即作出判决,虽然合法,但被告是否能有更多自白和提供举证的机会?此外,检察官把被告护照透过外交部送到缅甸驻泰国大使馆去查核护照真伪,缅甸官员因外交面子问题当然宣称其护照为真,这虽然代表检察官的谨慎却不一定做出的是完全正确判决。因为当初很多缅甸学生直接买假身分证件再透过仲介办护照,护照本子一般是由中央主管单位核发;由于缅甸没有完整的户籍管理制度,护照上的个人资料除相片外或许根本没有其人。再者,有同学或把真实资料交给仲介而办出假护照,这样情况下,缅甸家人的生命自由安全也将面临严重威胁及危险。(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