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华区法院被投诉:执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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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6日讯】(大纪元记者林雨综合报导)2008年6月3日,河 北省石家庄市王三英女士因修炼法轮功在警方没有出示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其家中遭到非法拘捕,后被非法关押在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9月18日该案被新华区检察院诉到新华区法院,10月31日,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对王三英的案件非法开庭审理,到12月3日为止法院即无 判决结果,也无意放人,违反了刑诉法第168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法律条文。不久前,王三英女士的亲友近40人联名写信给当局希望尽快释放王三英。

案情回顾:

王三英,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自修炼法轮功后受益良多。倔强的脾气变温和了;原来的头晕和妇科病都不治而愈了;在家里孝顺老人、关心丈夫孩子;在单位里,任劳任怨、工 作认真努力,亲人、朋友和同事对她的评价都很高,并都支持她修炼法轮功。99年江氏和中共互相勾结镇压法轮功后,每到所谓的敏感日,王三英就被邪党人员 上门骚扰,亲友经常提醒她在家好好炼、注意安全。

2008年6月3日,以奥运安全的名义,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片区警察到王三英家里把门踹坏,将其强行逮捕,并进行了非法抄家,其家中7万多元的存折、现金和给孩子学习用的电脑等物品在没有留下任何收据和证明的情况下被一扫而空。

之后,警察欺骗其家属给王三英做工作,让她承认寄过法轮功传单,说只要是个人行为,就可以结案回家了。可是2008年6月12日突然将王三英转捕、起诉、要判刑。家人知道上当了,就从北京请来两位律师为她辩护。

9月18日该案被新华区检察院诉到新华区法院,法律规定的审 限为一个半月,新华区法院应在一个半月内做出判决,否则就是超期羁押。

10月31日,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对王三英的案件非法开庭审理,两位北京律师在当局的压力下,依然站在法庭上为王三英做了无罪辩护。

法 庭上,李和平律师从适用法律方面做了系统的阐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是没有法 律效力的。《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97年公布的,而那时法轮功还是受国家支持的,所以刑法第300条跟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用 刑法300条起诉法轮功修炼者王三英,是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李律师还强调在全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人修炼法轮功,都是合法的。

另一 位代理律师孙红力指出警察违反法律程序,没有立案就抓人并上门搜查,所谓的证据是在抓人后在住处查抄的一些法轮功真相信;而且扣押清单上也没有三英本人签 字,办案警察涂改文件,更可笑的是,6月3日当天同一时间里,办案警察发了两个处罚决定--“行政的”和“刑事的”,自相矛盾。
王三英在法庭上陈述道:“法轮功就是叫人做好人,严格要求自己,现在为了做好人而被抓进牢房,不知道是让做好人还是不让做好人呢?”

整 个法庭审理过程,律师的辩护条理清楚、有理有据、令人信服;检方理屈词穷,法官无言以对。王三英亲友20余人旁听开庭审理后更加坚信:修炼法轮功是宪法 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不违法,更不犯罪,王三英无罪,警察执法犯法。

11月28日,代理律师再次到新华区法院与法官沟通:“鉴于此案存在太多的问题,希望 法院能依法办案,做出不构成犯罪的判决,释放王三英回家和亲人团聚,不要留下任何后遗症,以取信于民。” 其家属也多次申请取保候审,直到12月3日法院仍没有 判决结果,也不放人,已造成王三英被非法超期羁押一个月的违法行为,目前王三英家属正在就超期羁押的违法行为投诉控告,要求追究新华区法院及该法院法官张中文 的法律责任。

据刑诉法第168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本案没有126条所述的情形,故本案标准审限最长只有一个半月。但是,从 2008年9月18日检察院起诉至新华区法院,到今日(2008年12月2日),实际羁押审理期间是2个月又12天,也就是超期羁押近1个月!超期羁押是 国家和最高法院、最高检三令五申严令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是一种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对公民的非法拘禁。

庭审后,王三英亲友近40人联名写信道:“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王三英修炼法轮功是 无罪的,要求法院给我们一个令人信服的结果。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也进一句忠言,法律的神圣不容玷污,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请各位相关领导从法理 人情两个角度考量,请立即无罪释放王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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