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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劳保条例 生育给付提高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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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温贵香台北十九日电)台湾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劳工保险条例”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修正草案明定,生育给付由一个月延长为三个月;劳工强制加保年龄延长至六十五岁;劳工保险请求权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五年。

行政院表示,2006年四月二十八日送立法院审议的劳工保险条例修正草案(非年金版),第六届立院未完成审议;考量此条例若与劳工保险年金并案研拟,将增加修法完成的困难度和影响劳工保险年金审议,因此采两阶段修法,将立院朝野协商获得结论的非年金版本,重新拟具劳工保险条例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明定,生育给付分为“生育津贴”及“生育薪资补助费”,生育津贴一次发给一个月,生育薪资补助费一次发给两个月。

修正草案并强制加保年龄上限由现行六十岁,提高至六十五岁,以因应劳动年龄往后递延趋势,并保障劳工加保权益。

修正草案也将欠费征收滞纳金比率从百分之零点二,降低为百分之零点一;上限从应纳费额的一倍,降为百分之三十。

此外,领取保险给付的请求权时效,从两年延长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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