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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DNA采样建档范围 台立院将开公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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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十一日电)国民党籍立委谢国梁等人提案修正扩大去氧核糖核酸(DNA)采样建档范围,除维持现有性侵害及重大暴力犯罪外,扩大包括伤害、公共危险等罪。因司法院及法务部主张,扩大适用的罪名应再限缩,委员会最后决议由内政部召集相关单位研拟共识草案后再审,并将召开公听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上午审查谢国梁等人所提“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及第七条修正草案”。依现行条文规定,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应接受DNA强制采样,谢国梁等人提案认为,考量近年犯罪手法翻新,对科学办案的需求急迫,应扩大DNA建档范围。

根据提案,应接受DNA强制采样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罪名范围扩大包括犯刑法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公共危险罪、杀人罪、伤害罪、妨害自由罪、抢夺罪、海盗罪、掳人勒赎罪、涉及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及毒品危害条例的制造、运输、贩卖部分。至于 窃盗罪及施用毒品罪者,有再犯之虞才需要建档。

另外,为保障个人隐私及人权,提案指出,将采样程序改采严格限制,增设采样通知书须经法官核可的规定。

内政部常务次长简太郎表示,内政部赞同修法扩大DNA采样建档范围,但希望参考外国的立法例,将强制采样对象根据犯罪型态及社会危害性轻重有所区分,分为侦查阶段采样、审判阶段采样。

法务部检察司司长江惠民及司法院刑事厅副厅长李文福则均认为,DNA为个人身份识别码,涉及隐私权,若对轻微犯行采取强制采样,将违反比例原则,希望适用罪名范围应再限缩。

民进党籍立委翁金珠指出,支持修法的大方向,但因涉及隐私权,为免除外界有侵犯人权的疑虑,建议可召开公听会。国民党籍立委吕学樟也表示,DNA的采样应重视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可考虑召开公听会。

因各方对草案内容仍有意见,会议主席谢国梁裁示,根据委员会决议,由内政部召集法务部、司法院讨论研拟有共识的草案后再审,并委由翁金珠召开公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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