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版 订阅 简体 繁体 2009.12.16
首页 台湾版 香港版 评论 大陆 北美 港澳 台湾 国际 财经 科技 娱乐 体育

副刊 文化 旅游 生活 饮食 医疗 教育 连载 文学 艺术 图片 音像 移民

社区 资料 专题 网闻 论坛 贺卡 动态 天气 广告 突破封锁 投稿 关于我们
新闻主页北美新闻台湾新闻港澳新闻大陆新闻国际新闻科技新闻财经消息台湾地方新闻社会新闻

首页 > 新闻 > 台湾地方新闻

行员监守自盗 金管会罚庆丰银200万元

【大纪元5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旭如台北八日电)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表示,庆丰银行行员窃取客户保管箱财物,客户端初步自称的总损失规模达新台币1600万元,以庆丰银内部控制核缺失,处该行新台币200万元罚锾。

金管会今天召开委员会议,通过该处分,并命令庆丰银解除舞弊人员职务,由于该赵姓行员已退休,该处分将使他五年内不得重返银行界工作。

金管会表示,该赵姓员工退休前,在任职的庆丰银行台南分行担任保管箱业务管理员,藉职务之便,开启保管箱窃取客户财物。根据遭窃客户自行宣称,保管箱遭窃财物金额逾1600万元,该赵姓员工虽承认窃取,但仅承认拿走总值800余万元财物。

金管会表示,由于客户与该行员宣称的金额差距过大,仍须进一步待庆丰银调查后厘清,不过若消费者握有具体事证,银行就需全额赔付。

金管会表示,除该行员窃取行为外,庆丰银内控有严重疏失,包括客户保管箱重要副钥匙未妥善保管、客户退租后未立即将保管箱换新锁等,未依保管箱业务手册执行业务,主管也未确实执行覆核工作,已违反银行法相关规定。

金管会表示,通常使用银行保管箱需签订保管箱定型化契约,若有遭窃等意外,依照契约通常可获赔最高10万元不等。

金管会表示,客户宣称失窃的金额也可能被高估,因一时忘记、糊涂等因素,若双方的金额差距仍大,恐需诉诸民事诉讼。

金管会表示,依银行法处庆丰银200万元罚锾,并依同法规定,命令该行解除舞弊人员职务。

5/8/2008 7:58:23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5/8/n2110533.htm

纪元导航主编信箱推荐给朋友打印机版
相关文章

  • 金管会:庆丰银增资有进展 不放弃希望 (2008年3月1日)



  • © 2000-2009 Epoch US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