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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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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大纪元评论区 > 自由广场 郑恩宠:冯正虎被拘的法律思考 作者:郑恩宠 【大纪元6月12日讯】6月5日傍晚,我得知上海市民冯正虎先生、常雄发先生在早上8点30分时被上海警方治安行政传唤。当天晚上常雄发被释放,冯正虎被宣布以其他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治安拘留10天。 现在我初步知道,六四当晚有许多市民通过互联网、半导体收音机参加了论坛,好多市民三三两两地聚集到朋友家中或到网吧等多种渠道收看、收听六四论坛。值得欣慰的是今年许多家长带着他们的儿女或孙辈一起收看、收听六四论坛。有的在家中播放六四光碟,有的在传阅有关六四“非法”出版物。 20岁的青岛市留美学生,在杜克大学获5万美圆奖学金王千源的故事,成了一批上海青年敬仰的偶像。人们不是完全同意她的观点,佩服她的独立思考、尊重她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上海有千百个王千源,只是没有暴露,没有出名而已,这是我今天的希望和信心所在。说他们是吃狼奶长大的,不是恰如其份,说他们是看着新时代的腐败长大的,这或许较接近事实。 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施行。该法第82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我不知6月5日早上传唤冯正虎先生的是什么人?按规定应有2名以上穿制服的警察向当事人出示《警察证》,出示事先填写好的《传唤证》。暴力传唤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处罚法》第83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我不知冯正虎先生被传唤多少小时之后,警方才决定对冯正虎行政拘留的? 《处罚法》第84条:“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我不知当天对冯正虎先生有否做过询问笔录?有否批准他自书,自书是对付警方僞证的有力武器。 《处罚法》第107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 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我不知6月5日当天,警方有否向冯正虎先生告知,他有申请行政复议、提供担保人和保证金暂缓拘留10天的权利? 如果上海警方执法程式违法,理论上冯正虎今后将上海市公安局扬浦分局告上法庭是可以胜诉的。 我不知冯正虎先生被决定行政拘留后,在看守所“服刑”期间是否还会被继续接受审问?按中国法律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已掌握充分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正确,警方不能再与被处罚物件接触收集证据。今后公安机关被当事人告到法院之后,10日之内将举证所有的证据材料,不能事后再收集和补充证据,这种证据是非法证据。在这个月中,我已帮市民写过30多份状告公安机关的诉状。历史将证明,上海公安机关很黑暗。 中共十六大的政治报告,将反腐败当作是“亡党失政”的大事来对待,十七大政治报告将反腐败提到执政党“生死存亡”的高度。上海司法的黑暗要么由执政党十七届中央来整治,要么接受历史和人民选择,要么执政党中央与民众达成共识一起来整治,我不知还有多少良药秘方? 6/12/2008 3:24:33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6/12/n21520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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