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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权人士李国宏、肖成林被劳动教养
投书:谈废除《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必要性

作者:钟声牛 白中美


【大纪元6月17日讯】《南方周未》报导了《法学界提请对劳动教养制度启动违宪审查》一文,经《文摘周报》(2007年12月7日)转载,文中说:今年10月,经历被劳教之苦的河南陈超,起诉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认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的劳动教养。是一种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而应失效。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至今实行几十年,类似陈超的有关劳教的个人诉讼一直存在,而知识界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近年也是越来越高,2007年12月4日的全国法制宣传日,69名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建议提出了劳教制度的以下四大法律问题。

一、劳教制度违反了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

二、劳教制度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明显冲突;

三、劳教制度与中国已签署的国际公约无法接轨;

四、从政治管理角度而言,劳教制度是中国一大弊政。特别是最近的现实是,劳动教养已经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和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

以上四大法律问题是从理论上提出来的,而我们由于参予了重庆维权人士李国宏,肖成林的不服劳动教养案的行政诉讼,我们从诉讼实践中,谈一下我们对劳教制度使用的法律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违宪。先简略介绍一下肖成林,李国巨集的诉讼情况:

重庆北碚的一根筋农民肖成林,不服错收农业税被抄家一案,上访十年,历尽艰辛,搞得惨不忍睹,并且三次被行政拘留,仍不停访息诉,依据不成文的“三拘一教”惯例,2006年12月,重庆劳教委以肖成林在北京上访扰乱北京公共秩序,送肖成林劳教一年半。事发后,重庆上访维权人为之不平,首推钟声牛,刘廷忠为其申请复查,复查时,重庆劳教委答覆刘廷忠说,只要肖成林保证不再上访,可立即放人。肖成林拒绝。复查维权失败。上访人感到自已法律水准太低。由钟声牛特邀重庆后起之秀张起出马。向重庆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开庭辩论后。于2007年7月,法院以“该案曾向被告申请过复查,要对《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的复查程式的理解和适用的问题走访研究”为名,裁定中止诉讼。不知几时又开始诉讼,判肖成林败诉。上诉到重庆高级法院。尽管我们和肖成林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请,依法要求二审开庭审理。因重庆高级法院知道开庭就是出法官的丑。所以宁愿违法也不敢开庭。又判肖成林败诉。

重庆维权人士李国宏先生。多次在网上发表文章,为我们上访维权人呜不平。2007年10月中旬,听说李先生来重庆,可惜重庆上访维权人大多数都在地方政府稳控中,不准自由外出,因而未曾会面。后来听说李先生在河南濮阳被劳教一年半。几经周折。钟声牛在永川找到李国宏的夫人,向李夫人表示,重庆为肖成林上访维权的人们,愿意自费到河南为李国宏诉讼喊冤。李夫人说,李家至今没得到李国宏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没有证据,法院不会接案受理。而且她去河南也没有见到李国宏,无法拿到李国巨集签名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因此,重庆上访维权人对李国宏劳教案,插不上手。

从以上两案来看,我们认为,1982年改革开放初期公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早已违反了国家宪法,使基层的公检法部门闹出很多笑话,严重降低了法律的威信。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相互矛盾。依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制人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毫无疑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而他又不是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的法律,因此理应无效。在肖成林不服劳教一案中,23岁的张起首先提出这一让官府极为头痛的疑问。而重庆劳教委的代理人——北碚公安分局的张卫东在法庭上辩解说:“试行办法就是法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公安部部长签发的,更是法律。”张警官真是法盲,他的辩解使他在场的顶头上司和法官都哭笑不得无法下台。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行政庭就玩滑头,在经过一年的拖拉,绞尽脑汁后,玩起了文字游戏,在判决书上说:“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原告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限制人身自由可多达三年的劳教,不是处罚,这一说法不能服众。反而说明法官的业务素质太低。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法官却避而不说。而在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今天,这一疑问已是众人皆知,每一个被劳教的人,在诉讼中都会提出这一理由。基层法院怎么办?如果依法判决劳委败诉,政府有多少钱来赔?如果法院不依法而乱判,我国又怎么成为法治国家?

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收容劳动教养。这一条也明显过时。经修改后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没有反革命罪,也没有反党反社会主义罪。因此,劳教的这条规定和我国刑法挂不上钩。

而官府任意把“反革命”的帽子,可以乱扣在任何人的头上。文革时扣在刘少奇、邓小平头上,说他们走的是反革命路线,文革后又扣在林彪、江青头上,说他们是反革命集团。当然,说本文作者是“反革命”,我们只有“哑口无言”。可见,这条规定应废除。

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劳教人员应遵守“五要”守则,“五要”规定的第一要是:“要认罪认错”。这一条太霸道了。使现在的冤假错案越来越多,要强逼维权者认罪认错,失去人道,失去民心。只能让受害人含冤到死,只能让贪官更贪更腐,激起民变民反。国家宪法存在就失去他存在的意义,国家与社会怎么稳定和谐?

四、在具体执行中,《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与现行法律不相容。《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不服,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而没有进行行政覆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而《行政覆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则没有向审批机关复查的规定。肖成林一案,因先向审批机关重庆劳教委申请了复查。重庆第一中级法院不知该怎么办,只好中止诉讼一年,去寻找假公济私的藉口来搪塞维权者。

五、劳动教养实际是由公安机关一个部门决定。没有检察院,法院的相互监督制衡,易产生冤假错案,在现实中,成为违宪违法的官吏打击迫害上访维权人士的工具。

就拿肖成林、李国宏两案来看,重庆公安部门是以肖成林在北京非法上访,扰乱北京公共秩序定的罪。如果真有其事,就理应依法由北京公安部门处置,而不是应由重庆方面处理。何况说肖成林扰乱公共秩序的“证据”,全是欲加之罪的政府部门公文,没有一份固定证据。而公文上的政府部门官员,无一出庭作证(庭前我们依法申请过证人质证。)李国宏就更冤了。网上载明李国宏去河南濮阳为石油工人维权,公安局先说李国宏是“法轮功后又以扰乱社会秩序定罪”,因李国宏的家属至今没有见到《劳动教养决定书》,所以定的什么罪也不知晓,没准是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定的反革命分子罪。因为以这条规定定罪证据最充分,李国宏在网上发表了这么多维权文章,如果在这些文章中断章取义,找几句“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反革命”言论太容易了。李国宏跳到黄河也洗不清。但如果通过现行的司法程式,情况就可能不同了,李国宏能用法律为武器,替别人维权,自然能力不低。肖成林虽然不懂法,但公道自在人心,他三次被拘留案中,两次行政诉讼全是我们维权者义务代理,一直到再审程式。肖成林虽然没有第三次提起行政诉讼,但已让法官出尽了丑,使法院头疼。李国宏、肖成林案如不是按劳教制度而是宪法的精神进行,检察院无法公诉,仅是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也不能判他们的刑。检察院和法院既掩盖了上司违法利益,还有欺骗世人说他们在“执法”。用劳教来压制打击受害人维权,使李与肖两人各被劳教一年半,连申辩的机会都没有。

有人会说,被劳教人可寻找司法救助,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说法只能在理论上,但实际上是不可行的,这有三个原因,一是目前法官欺软怕硬,明显表现是,一般情况下,被告胜诉多。在北京东庄人群涌挤的最高法院接待站里,原告(上诉人)明显多于被告(被上诉人)。原告是找司法救助的弱者,司法救助成功者少。二是法官严重惰性。表现在二审、再审多是维持原判,改错的少。三是法官与其他权力部门权权交易,官官相护。这就是世人说的,打官司难,打行政官司更难。告官难于上青天,2007年上半年,重庆在北京上访被行政拘留的有65人,而被拘留人起诉到法院,尽管公安局的证据不值一驳,而被拘留人有铁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但无一胜诉。肖成林被行政拘留和劳教的三次行政诉讼中,没有一次胜诉。在法庭上,我们提供了公安部档和最高法院行政庭公布的案例,却被黑法官杨兴云说成是公安部不懂法,最高法院失误。我们告到北京,最终是杨兴云提前退休,而再审至今无结果。李国宏就更惨了,法院是否受理,还是一个未知数。就是受理了,李国宏也肯定败诉。

以上众多的问题,我国司法部门早就知道,但到现在,快十年了,劳动教养的立法至今无进展。我国政府在联合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出国访问时,也多次承诺,要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98年11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部关于劳动教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已作为目前法院审判劳动教养案“不公开”的法律依据。这个通知的第二条就明确规定:“……对各地政法机关联合发文所作的规定与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要个案解决。……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教养行政诉讼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慎重对待,不要轻易作出劳动教养审批部门败诉的决定”。因此,上访维权人又怎么打得赢官司。

因此我们重庆维权者强烈呼吁,不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应废除,而与他配套行政档规定也应一同废除。(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6/17/2008 3:29:41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6/17/n21579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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