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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水:范美忠事件观感

作者:刘水


【大纪元6月21日讯】教育部以行政命令方式通过都江堰市教育局,通报取消范美忠的教师资格。14日,此消息已得到范所任教的都江堰私立学校光亚学校确认,校长称是都江堰教育局来人口头传达教育部的通知。但是,非常卑劣的是,人民网记者向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求证,王称是光亚学校依据民办学校条例取消范美忠的教师资格,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教育部电话通知开除,不发书面文件,让光亚学校做了替罪羊。如此,范美忠起诉教育部就没有坚实证据。这是国家教育部违法行为,杀人不见血,是效仿司法部门制造因言治罪的变异行为。我们可以看出,政府行政机关对公民言论依然具有等同司法部门生杀予夺的最高权力,将范美忠言行制裁上升到国家政府行为,可见不受制约的权力是何等的恐怖丑陋。固然,范美忠自曝其丑,他的行为远未达到恶或犯罪的地步,我将此看作地震中千姿百态自救或救人的一种,我不看重范美忠的一系列言论,我评判的依据是他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结果。

逃跑——写博文——取消教师资格证。这是范美忠事件的三个关键节点。我期望范美忠通过法律诉讼捍卫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和教师资格。据判断,教育部是依据范美忠那篇引起巨大波澜的博文《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大地震亲历记》含蓄抨击中共有关。随后,范美忠频频高调接受传媒采访,使事件不断发酵扩大化,才使得官方痛下杀手,斩草除根。因此,这是一起基本明朗、但与近年来大批异议人士因为言论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判刑投狱,大不相同。范美忠事件,是头一次由国家级行政机关行政裁定的“因言定罪”个案。在地震灾民诉求愿望不断觉醒以及奥运来临的大背景下,值得警惕的是:政府对民间社会的紧控状态表现在“因言治罪”方面,就是将以变相打压的面目出现,中国人权状况并不会因此好转。范美忠事件,政府再次很好地利用了间接民意,违法剥夺了其言论自由和工作权利。

我们也许不认可范美忠的逃跑行为,不是作为教师身临其境假设自己的选择行为,宁可保持沉默,但是,要集体起来捍卫范美忠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这关乎到普遍的公民权利。

不能不承认,范美忠是一个观念懵懂杂乱的混合体,对自由、权利和责任义务的见解,似是而非。

笔者认为,第一,对于范美忠在地震中的逃逸行为,无论对错,局外人都没资格批评,本能有多种应激表现方式,那些高调抨击范不是合格教师的人,设想他们在地震中是否先救学生都是不可验证的,但范明显采取了一种最不恰当的方式,这不意味着我支持范美忠的逃跑行为,同时也不等同于我赞成对范美忠的道德挞伐和围剿。

第二,如若范美忠不在博客自揭“劣迹”,没有学生校方和家长主动揭露他,我相信他会继续安稳地当他两年合同期的老师。我们赞赏他自爆其丑的勇气,试想没有网络的话,范美忠将他这篇自爆其丑的博文投寄报刊,按照常理,编辑会将此丢进废纸篓,捎带骂一句“神经病”。何况在他的那篇博文中脱去了中国人伪善的面具,他评价八九年六四对他的影响“当然,十六岁读初三的时候,我通过电视报纸隐隐约约地旁观了那场那一代人不堪回首的运动,但懵懂无知的我并没有感到痛苦,因为当时我还是一个傻瓜,虽然这场运动对我人生轨迹的影响是三年后我经历了噩梦般的一年军训。”

第三,范美忠低估了网络的力量,也对中国国情充满一厢情愿的天真。他在那篇博文中写道“我无数次质问上帝:你为什么给我一颗热爱自由和真理的灵魂却让我出生在如此专制黑暗的中国?”,范美忠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痛苦的原因何在,或许在潜意识中他渴望以这种迎着飞溅唾液淹死人方式,选择对抗这个卑鄙虚伪的现实社会。在四川地震救灾中飞扬着大大小小的英雄人物,尚没有一个大奸大恶之人,公然跳出来挑战中国传统道德观念,此外,这个制度给教育、老师开出许多名实极不相符的高调口号,口惠而实不至,不能回避的一个事实:中国义务教育投入远未到位,从小学到大学的科举式制式教育制度弊端重重,扭曲了一代又一代人,灾区学校豆腐渣工程制造了惨绝人寰的人祸。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地震灾区的范老师撒脚丫子溜之大吉,不管不顾教室的学生,范美忠自愿撞枪眼,但是,我们尊重他言说的勇气和权利,相应地他也要为此承担后果。这个后果的最坏处是摆放在社会上探讨,而不是严重到要被国家教育部开除教师资格。

第四,评估任何事件,造成的结果是终极界限,法律也至于此。幸在范美忠的学生无一人伤亡,他因此才敢写下那篇博客;假若他逃跑了,他的学生在地震中有伤亡,除非真是神经病才能写文章袒露自己作为老师逃跑的行为。事后来看,假设范美忠发现地震了,第一时间安排学生撤离教学楼,自己最后一个平安离开教室,这将是大地震中稀松平常的幸运事。这符合中国传统对老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要求。

即使范美忠自己提供了“犯罪”证据,面对无学生伤亡的结果,法律也不能追究他的行为。从常识出发,也可以猜想到在地震中出于自保本能先跑的不是范美忠一个老师,其他人只是没公开嚷嚷罢了。

第五,范美忠逃跑是自私不害他人行为,他丧失了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固然在事后来看,范美忠即使陪伴学生一起撤离,并无生命之虞。但在地震到来一刻,没人能预见这个好结果。本能并不能解释结果,范美忠将自己逃跑用本能解释,不是好的理由,同理,老师靠本能保护未成年学生,也是本能的一种。但范美忠提交给社会的问题非常尖锐:老师有没有权利先保护自己?范美忠踩踏在道德和法律的空白地带,与其说他大胆挑衅传统道德,挣脱虚幻柔性道德对个人的束缚,张扬自我,不如说它在捍卫多元价值之下的少数人选择。

范美忠是敢于言说的人,譬如他在那篇博文中评价政府余震预报“但由于我党说谎成性,就算它这次说的是真话我也不敢相信……”,他的自私源自没有安全感、对现制度的不信任和恐惧“我没有出生在共和国的前三十年,因为以我这种宁折不弯,心口如一的性格,多半会被枪毙了家人还要忍着伤痛上交子弹费;或者誓死捍卫毛主席和红色中国而其实死得一钱不值;或者经历热烈的青春之后却发现自己一无所有。”

取消范美忠教师资格证,严重违反司法程序,更应该受到全社会关注和谴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先生,从法律上如此看待取消范美忠教师资格证,他认为教育部违法行政:

教师资格证书属于我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之一种,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教师资格证是公民从事教育职业的基本前提,依据本条,属于行政许可自无异议。此外,吊销资格证书属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之一种,行政处罚法第8条明确规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政处罚。故此,教育部决定吊销范美忠的教师资格证,从程序上受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约束,从实体上受教育法等相关实体法律约束。作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教育部不能仅仅因为不赞成范美忠的逃跑行为或其它言论,就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情况下,打碎一个公民的饭碗。相对于范美忠的言行而言,国家最高教育主管部门这种公然违法行为,更应当受到社会的关注和谴责。

依照前言的法律,教育部处理范美忠事件,至少要履行下列程序:一、进行事实调查,并形成证据。二、在进行处罚之前,实行听证;三、作出正式的处罚文书,告知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送达相对人范美忠。四、处罚文书中要告知范美忠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从目前教育机关的做法来看,教育部显然未遵守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同样,教育部也未遵守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果说范美忠的行为尚具有可争议性的话,显然教育部行政行为的非法性具有不可争议性,依法必须撤销。

范美忠事件远未结束,我们赞成对范美忠现象继续公开讨论,而不应该受到政府机关蛮横非法打压,同时支持并捍卫范美忠的作为少数人的公民权利。

──转自《自由圣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6/21/2008 1:32:09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6/21/n21632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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