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6月6日讯】这次要介绍的案件与一个注册证券交易商有关,可是本案不涉及什么证券及期货的技术问题,也不是探讨他有没有触犯任何条例,而是他要投诉证监会职员的行为时作了两手准备,一方面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审裁处)上诉,一方面又在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Berich Brokerage Ltd v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2005] 2 HKLRD 583。 案中司法覆核申请人是一个注册证券商,被证监会职员调查,该权力乃《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56条赋予的,证监会要决定到底申请人有没有赎职,因为他没有依据某个保证(undertaking)行事,所以要调查这个行为有没有触犯法例。 可是,申请人向证监会投诉,指调查他的两名证监会职员滥权;不过,证监会认为申请人的说法不成立。当然了,如果投诉成立的话,那么关于上述不依保证行事,便可能会被宣告为没有任何法律责任,或者可以将调查过程拖得很长。收到证监会的决定后,他便向“审裁处”上诉。 与此同时,他亦向高等法院入禀,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请;然而在申请济助的表格内,他没有提及过已经向“番裁处”上诉。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不受理其司法覆核的申请,他指出,“审裁处”获法例赋力很大的权力去解决问题。申请人在申请司法覆核时已经向“审裁处”上诉,他看不到既然法例有这一个解决纷争的场所,而该途径又未被用尽时,为何高等法院还要受理其司法覆核的申请。 另外,夏正民亦提到,“审裁处”即使有了决定,仍然不会阻碍申请人事后向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法院处理其申请时,当然会考虑这些有效的解决途径是否存在;如果有的话,那就只会在十分极端的情况下才发出许可受理。而在本案里法庭实在看不到有任何需要,增加司法系统的负担、双方诉讼的费用、和纳税人的公帑。 更加重要的是,在申请司法覆核时,申请人必须告诉法庭就此问题有没有其他有效的申诉途径存在,而如果没有采用那些有效途径,就要向法庭解释为何没有采用,看看法庭是否接受解释,运用酌情权接受其申请。本案中,申请人没有向法庭披露他已经向“审裁处”上诉,因此要赔偿证监会处理他的司法覆核申请时涉及的费用。 夏正民清楚解释了申请司法覆核时,要注意些什么,包括用尽一切法例定下的申诉途径。申请司法覆核时也要讲明所有资料,否则反过来有可能要赔偿他人的损失。(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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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东时间: 2008-06-05 12:44:34 PM 【看农历】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gb/8/6/6/n21444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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