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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人:以奥运之名 行株连之策

作者:陈杰人


【大纪元7月12日讯】随着奥运会的临近,中国首都北京一片紧张,完全可以用“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两个成语来形容这里的气氛。这不,从即日起,北京政府有关机构居然以早被世界普遍唾弃的“株连”之策对待民众。

据7月11日《新京报》的报导,北京市规定,为确保奥运安全,从本月20日起,乘坐公路运输客车进京的旅客,需要逐一下车接受安检,包括大客车在内,如一车有一人无身份证件,全车旅客都将被遣返。

同日的该报还在评论版以“时事漫画”的形式,转载了前一天《京华时报》的一则报导——北京将实行市场间违法经营者联动惩罚机制,如某一商户售假,与其同一个市场的商户如果发现要举报,否则也可能会受处罚。

一人有错或者犯法,其他并没参与此事的人也要一起连带承担责任,这就是“株连”。从史料上看,中国最早的株连政策,要追溯到秦国。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国第四代国君秦文公在公元前746年实行了这一法律政策,就是一个家庭中有一人犯罪,其父母、妻子及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都要受罚。后来这一政策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得到了演绎和发展,最厉害的时候,发展到了“株连九族”,即一人犯罪,此人的父族四代、母族三代、妻族二代都要被追究责任。

不过即便在封建社会,统治者显然也意识到这一政策的不合理性和非人道。有资料介绍,早在汉文帝时期的公元前179年,文帝下诏说,法律应当禁止暴虐,指导和保护善良百姓,而株连政策要将犯罪人无罪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同胞兄弟都视为罪人而处罚,这不适当,要求大臣们讨论废除。在遭遇朝臣的反对后,文帝仍坚持要废除,这一政策才有了很大的改良,并废除了“夷三族”。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演变后,到了唐朝,法律更是将株连的范围限制在谋反、谋叛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和皇权的犯罪。及至1906年,清政府则明令彻底废除了株连。

在国外历史上,株连政策基于其极端反人道,很少被使用过。可考的史料,仅限于1670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规定了“一人犯罪株连家族”的原则。

株连政策之所以被世界各国所弃用或者反对,就是由于它违背了“一人做事一人当”的原则,也违反了生物的自主性规律。

尽管如此,在1949年以后,中国仍然对公民实施过多次株连政策,比较典型的就是肃反时期和上世纪50年代对“解放前”地主家族的残酷惩罚。而最近的一次比较大规模的株连,则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多数基层地方政府对计划生育对象及其亲属所实施的株连政策。那一次,很多地方政府为了督促计划生育对象中止妊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处罚计划外生育者,就扩大处罚对象,将违反计生政策者的各类亲戚,甚至半辈子都没联系过的七姑八姨也纳入处罚范围。

从字面上解释,“株连”一词的原意,是指基于同一植株根系而独自发展起来的植株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和连接因素。因此可以认为,“株连”之说,追本溯源还是有一定的连接因素。封建社会对株连对象的规定,也正是基于血缘关系而来。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对地主家族和计划生育对象的株连政策,也基于血缘关系。

相比之下,这次为迎奥运,北京市实施的株连恐怕创造了人类历史上之最——连基本的亲属关系都不需要,就可实施株连!

这不,同一车人,原本就不相识,只是因为碰巧坐到了同一辆公共汽车上,可北京市政府却规定,一人无身份证,全车人遣返。这是哪门子道理?我一个大良民,好端端坐在车里去“人民的首都”正儿八经办事,居然要因为一个陌生人未带身份证而被遣返?

这还不够,我一个守法商户,好端端做着自己的生意,因为同市场的其他商户售假,我就要受罚,这又凭哪门子道理呢?难道,我得替政府去看紧其他商户不成?

坦率地说,有关机构举办奥运心切,想办好奥运会的心情,我都能理解,因为它已经成了一个史上最大的赌注。可问题是,奥运会的重要精神就是“参与”,让尽可能多人参与,团结尽可能多的人,而不是让运动会变成贵族、官员或者少数人的内部娱乐。从几个月前开始,北京市有关部门为迎奥运,大肆整肃民众,包括设置很多人为的障碍,禁止很多便民服务,限制人口流动,给市民造成了极大的不便,现在,居然又搞起来株连。如此下去,如果以牺牲基本法治原则和民权为代价来满足形式主义的虚荣,不管这运动会办得多风光,恐怕也只能招致民怨沸腾,招致更多的国际批评。

我宁愿相信,作出这种决策的,只是少数无知和无良的官员,因此,希望政府重新审视这一政策,废弃株连的做法,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转自陈杰人博客(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7/12/2008 8:28:20 A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7/12/n21886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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