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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财产来源国家 多为大英国协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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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 )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等国家或地区都订有“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英国立法例认为,公务员有犯罪行为,于发现不明财产,如无法举证正当来源,视为犯罪所得;新加坡的“防制贪污法”第24条与英国接近。

马来西亚“反贪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除非公务员能举出反证,否则来源不明所得,推定为贪污所得;马来西亚的条文与英国和新加坡类似,都是采取举证责任转换给被告的方式,亦即公务员涉嫌贪污,自己必须证明金钱来源,否则视为收受贿赂。

香港的“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最为严格,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十条规定,现任或退休公务员如生活水准高于薪俸,或拥有不相称财产,只要无法合理解释,就算犯罪。

有趣的是,上述设有“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国家或地区,几乎都曾是英国殖民地,美国或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未有类似法条。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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