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8月22日讯】事实与理由,今日的萧山贪官当然不会批准予纠正
一、杭州市萧山区委、政府、萧山区公安分局:萧山公安为平安奥运对裘金友八条禁令,非法关押,以刑代审,刑讯逼供白纸上签名按下了指纹。这是历代封建王朝惯用的传统手法,简单方便,藉助刑具的暴力白纸上签名,逼使被害人裘金友处于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情况下,保证不举报坏人坏事保证上签名,违心招认刑讯逼供他们所需要的供词。所谓棍棒之下1994年丁有根、周凤剑、周华江盗窃1.5亿元贼喊捉贼无话,萧山区委、政府不知造成杭州人民多少枉死的冤魂。这种残暴不仁犯法行为,对被害人的伤害为最惨重,即使得到平反昭雪,重见天日,也终身残疾,难以康复。
二、杭州市萧山区委、政府、萧山区公安分局: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裘金友。本无其事,但为了占人利益,或公报私仇,凭丁有根、周凤剑、周华江、蒋春伟凭空捏造事实,控告别人,使之蒙受不白之冤,以满足其罪恶的欲望。一宗案件的构成,有时间地点,人事活动,客观环境等多方面的条件配合的。除非害人者与法官串通一气,都无法得逞。要揭穿其底细,也非难事,只要顺着其编造事实发展次序,找出其自相矛盾或违理之处,作突破口,逐个戳穿,自然水落石出了。
三、诱出杭州市萧山区委、政府、萧山区公安分局:四处封杀,栽赃嫁祸,篡改病历,纠缠骚扰,逼害善良裘金友。在被害人无意防范情况之下,把赃款赃物,放置在被害人常住处所或可能到过的地方,然后借口搜查起赃。这种手法,常会使被害人愕然,不知所措,也无从解释,只有强吞苦果而已。
四、杭州市萧山区委、政府、萧山区公安分局:捕风捉影,主观臆测。遇有突发案件,不是从多方面深入思考,找寻证据。而是就现场所见,捕风捉影,主观臆测,就把罪名强加于人。这种手法,一般没有预谋。但草菅人命,为害也非轻。
五、萧山区人民法院:删改庭审笔录,以假乱真。庭审时记下的真实笔录,成为舞弊的障碍时,无良法官,就想出办法删改庭审笔录,使之符合舞弊的需要,作出违法的判决。
六、杭州市萧山区委、政府、萧山区公安分局:萧山区人民法院,玩弄真假证明,颠倒是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切审判工作的最高原则,要想作出违反事实的判决,就必须在证明材料上,施用手段:毁灭或者弃置真证,捏造或者采信假证,使之是非颠倒,成为违法判决的事实依据,才能作出与事实相反的判决。
七、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歪曲法律条文,指鹿为马。把正确的法律条文,作违法的解释,使之成为违法判决的法律依据,支持违法犯罪的行为。
八、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萧山区人民法院:另起炉灶,变换案情。在事实清楚,案情明了,不便舞弊的情况之下,无良的检察官,就要想出一个“重起炉灶”办法,抛开原有的事实证据,变换成另一种案情,作为违法判决的事实依据。这种手段,可以适用于多种案件,但也容易识破。因为他要支持的是违法行为,他的理由一定是违法的。
九、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空洞无物,单凭几句口号落案。很明显,这是一种以权压法,倚势欺人的假案。萧山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连一点造假的本领都没有,无要理,无要法,赤裸裸,就靠权力逼害人。
杭州市萧山区委、政府、萧山区公安分局:萧山区人民法院,制度看,审判监督机制严密,一、二个法官、一级法院的审判,很难造成冤、假、错案。所以每一起冤、假、错案的背后,萧山区委、政府都隐藏着一起窝案。冤案既成,最少牵涉上下两级法院的一大批法官。官官相护,互相包庇。所以要想求得一个再审的机会,纠正原举报人裘金友冤案,错判,要比登天还难。
杭州市萧山区委、政府、先枪毙,后审判,没有一桩冤假错案。裘金友的冤案、假案、错案,是不法法官们一手造成的,又靠法官们自己检查纠正,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萧山区公检法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该当杀。
胡总书记讲:“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当前大好形势之下,所有冤、假、错案受害者,必须认真弄清各自案中弊端的所在,彻底揭露舞弊的手法,力争参与查办冤、假、错案的民主权利,彻底扫清社会积案,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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