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未必可赔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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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1日讯】前一星期本栏才介绍了一个法律观念,指雇员若想因在工作中受伤索偿,必先证明意外发生之时雇员是在进行与雇佣有关的工作,即是要在工作当中(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那件案例发生于在中午午间休息时间,雇员在工作的地方因火警被烧死,一般的情况而言,午间休息时间不算在工作当中,但那案例的法官似乎特别同情雇员,判决当时雇员可能在准备下午的工作,因而他的意外是与工作有关。
  
不说大家可能有疑惑,雇员在上班或下班的时间发生意外,最普遍可能的是交通意外,一般的理解,这不算是在工作当中,亦所以不获〈雇员补偿条例〉的任何保障,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今天说一个活生生的悲惨例子。
  
年二十九落马洲发生多名车祸,5名扎铁工人赶开工,合乘一辆的士返工,但的士撞上一辆由醉了酒司机所驾驶的货车,5名工人连同的士司机一同惨死,事件令社会高度关注,连特首曾荫权也要马上到现场慰问。
  
但保险业人士马上表示,由于多名车祸发生在上班途中,不获〈雇员条例〉保障。据现行的安排,是若然雇员乘公司车辆上下班时发生意外,才获赔偿,一般可获200万元,这对死者家属当然是一笔很好的补助。
  
这安排写在〈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5款之中,原文如下:
  
如雇员遭遇意外时,雇员正在雇主明订或默许下(express or implied permission),亦乘客身份乘用某种交通工具往来工作地点,而意外之时该种交通工具是由雇主或雇主的代表所执行的,或是由他人依据与雇主作出的安排所执行的,及该种交通工具并非作为公共交通服务(public transport service)的一部分而运作的。
  
简而言之,若交通工具为雇主所安排,例如厂车之类,则上下班时所发生的意外,雇员受伤被视为在工作当中受伤,亦因而可获得赔偿。
  
用这一原则套入落马洲事件,保险业人士的初步意见未必正确。假设这5名扎铁工友本应乘搭公司巴士上班,但因为赶时间,雇主叫他们搭的士上班,我们可以争辩所用的交通工具是雇主所安排及执行的(transport being operated by employer…pursuant to arrangement),而工友就被视为符合法例的要求,即是在工作当中受伤,从而获得赔偿。
  
当然,事件在事实上是否的问题,笔者也不是叫雇主及雇员在事后夹口供,说坐的的士是雇主吩咐安排的。但若真的事前大家有协议又如何?这样的协议,雇主无损(保险公司赔偿),符合法例,岂不是大家有利,增进劳工保障的事吗?
  
落马洲的惨剧,其实判头与保险业都是错的,因为扎铁行业绝大多数是日日清的散工制,根本就没有雇佣关系(可能有个别例外的)。

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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