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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前科者 不得任北市学童校车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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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虹瑾台北4日电)台北市议会今天审查通过“台北市学生及幼童交通车管理自治条例”。未来犯杀人、抢夺、强盗等前科者,将不能担任学童校车驾驶;市府也可对违反规定的机构负责人罚款。

根据自治条例内容,规范对像包含学校、补习班、课后托育中心、幼稚园及托儿所等上、下学时载运学童的交通车,立法重点为“对交通车驾驶人做消极的资格限制”。

自治条例规定,曾犯杀人、抢夺、强盗、妨害自由等罪者,不得担任驾驶。此外,增加违反规定时可处罚机构负责人的条款,最高可罚业者新台币4万5000元。

对于业者的安全演练与研习,也要求每半年办理至少1次交通车安全演练,交通车驾驶人及随车人员每年应参加交通安全研习课程至少8小时。对于学童交通车稽查,市府每年应不定期实施至少60次交通车抽检。

台北市教育局长康宗虎今天在会中表示,今年到10月为止,北市交通车检验合格率不到8成,希望这项自治条例通过后,能加强学童交通车安全。

台北市议会法规委员会召集人、市议员林晋章指出,北市自民国81年健康幼稚园火烧车事件后,制定“台北市学生及幼童交通车管理规则”。但规则因无具体罚则,多年来对不法业者始终只能“劝导”,无法可罚。

林晋章表示,这次通过“台北市学生及幼童交通车管理自治条例”,对业者增加具体罚则与规范,包含对交通车驾驶人做资格限制、规范业者安全演练与研习等。待议会三读通过、发布实施后,就能有效提升交通车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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