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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政府租税优惠应明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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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15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税捐稽征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政府租税优惠必须明订实施年限,不得过度;税捐机构以不当手法取得自白,不得作为课税或处罚证据。

行政院在提案说明中指出,鉴于国家资源有限,租税优惠必须兼顾课税公平及社会正义,以免浮滥。因此,应明定税法或其他法律为特定政策规定的租税优惠,以达成合理的政策目的为限,不得过度。

修正条文增列规定,未来政府提出的租税优惠措施,应明订实施年限,并以达成合理政策目的为限,以免租税减免过头,到最后财政缺口要由全体纳税人负担。

修正条文也规定税捐机关以不正当方法取得的自白,不得作为课税或处罚的证据。国民党籍立委陈淑慧表示,如此可强化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

另外,修正条文也纳入保护纳税人权益的相关条文,新增营利事业罚锾上限新台币100万元的规定。

财政部官员举例表示,过去曾有1家公司应开未开发票,违反相关规定,结果被国税局处以5%罚锾,处罚金额高达1亿多元。修正案三读通过后,业者未来若再发生类似案例,最多只需罚缴100万元。

此外,针对纳税人经常抱怨遭税捐机关不平等待遇,修正条文规定,未来所有稽征机关都要挪出一个空间,听取民众陈情或解答税务问题;而调查人员前往调查前,也必须通知当事人调查的原因和范围,当事人也有权找“辅佐人”陪同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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