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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违约金争议 台劳委会修法防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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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1日讯】(大纪元记者于倩综合报导)景气不好,劳工流动性高,部分雇主要求劳工工作前,要先签约同意约满前离职须付违约金,故而引发争议。台湾青年劳动95联盟31日批评雇主剥削,提醒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修法遏止恶行。台湾行政院劳委会31日表示,将听取各界意见修正劳基法防止雇主剥削,明年2月送行政院审议。

青年95劳动联盟31日上午召开记者会回顾2009年劳工争议问题,根据95联盟全年协助110件劳资争议案统计后发现,今年劳资争议前5名为薪资低于基本工资、未给付加班费、未提拨劳工退休金且无劳健保、国定假日未给两倍薪资和离职违约金。

95联盟执委刘侑学指出,“离职违约金”已成为雇主剥削劳工的“奥步”,由于雇主要求员工先签约再工作,劳工往往未多加考虑就签约,到法院可能因民法“契约两造合意”规定,使得劳工没了工作,还要赔钱给老板;另外,雇主也常以“教育训练”名义,要求员工额外上课却不给薪水,也是变相剥削。

95联盟说,虽然劳委会已研拟修正劳基法,将“离职违约金”项目纳入,却将有很大模糊空间的“专业技术培训”文字入法,让雇主拥有很大的解释权。

95联盟建议,劳委会修法应参考日本、韩国立法例,明确规定雇主不得缔结离职违约金契约,雇主若认因员工离职造成权益损害,应循民法“损害赔偿”相关规定求偿;同时,提高雇主违法罚则、强化劳动检查、修法建立劳动诉讼专责法庭等,确保劳工权益不受雇主游走法律边缘的剥削。

劳委会劳资关系处处长刘传名表示,正着手修正劳基法“劳动契约章”内容,明定雇主不得对员工要求惩罚性违约金。

对于劳团质疑劳委会修法内容中,“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可能赋予雇主宽松解释权,损害劳工权益。刘传名表示,若劳资双方对专业技术培训认定不同,应交由法院公正裁决,资方不能独揽认定权。

刘传名强调,因民法“契约合意”规定,使得劳工在相关诉讼常居劣势,修正劳基法有利保障劳工权益,他也强调,能理解劳团忧虑,会再多征询劳团意见,并争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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