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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文化消费抵税召开公听会 文创法15业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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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7日讯】(大纪元记者朱孝贞台湾台北综合报导)台湾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7日审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草案,将采业别分类,明列15项产业,另加概括条文1项,同时朝野立委达成共识,政府应推广“文化创意有价”的观念,政府用于有形无形的文创资产支出可编列为资本门预算。至于1万2,000元的文化消费抵税条文,将召开公听会,草案内容另外择期再审。

教育委员会上午逐条审查文创法草案,针对第3条的文创产业分类,立法委员推翻文建会版本的采艺术、媒体、设计、数位内容4大类型,改采业别分类,明列15项产业,另加概括条文1项。

这15项文创产业包括,视觉艺术、音乐及表演艺术、文化资产应用及展演设施、工艺、电影、广播电视、出版、广告、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设计品牌时尚、建筑设计、数位内容、创意生活、流行音乐及文化内容产业。

另为涵盖未来新兴文创产业,文创法第3条还明列第16项“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产业”为因应措施。

此外,“文创有价”的观念也将纳入法条当中,也就是政府用于有形无形的文创产业支出,经济效用达二年以上,应编为资本门经费预算。

文化消费抵税召开公听会

至于1万2,000元的文化消费抵税条文,因每年会短少60亿税收而遭到财政部删除。 政府改编列预算直接补助国中、小学,学生观赏艺文表演。或于偏远学校举办艺文活动,并鼓励营利事业,购买国内表演票券赠与学子、弱势团体,可享减税优惠。

文建会主委黄碧端表示,城乡的艺文活动差距大,艺文消费抵税,嘉惠都会区以外人口有限,故应谨慎行事。

此外,立委针对补助国中、小学生观赏艺文展演,则要求文建会提出补助金额的上限、每年所编列的预算以及辅助团体的筛选机制等,防止照顾特定艺文团体与嘉惠特定学校。

最后朝野立委多数仍建议文建会继续争取。委员会最后决定召开公听会,草案内容另外择期再审。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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