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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羁押扁有诸多可议之处 发回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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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7日电)前总统陈水扁不满日前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的撤销羁押声请遭驳回,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抗告。高院认为,北院裁定有诸多可议之处,上午发回北院重新裁定。

台北地院发言人陈俊明表示,合议庭收到高院裁定书后,将决定何时再度召开羁押庭。

裁定书指出,审查被告是否符合羁押程序,需具备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所列逃亡、串证之虞。原审对依照何种证据资料认定陈水扁犯罪嫌疑重大,并没有提出较具体证明,有裁判理由不备之嫌。

裁定书表示,国务机要费的性质及核销程序是否能全然比照特别费,目前尚待查证而不明确,况且龙潭案部分,并没有具体说明有何证据认定陈水扁与被告李界木有犯意联络或行为分担,原审认定陈水扁犯罪嫌疑重大,推论过程有违论理法则。

高院认为,所谓“逃亡”是指被告事实上已经逃亡;“有事实足逃亡之虞”是指依照具体个案的情况事实,可合理推测被告有意逃避刑事追诉、执行。

裁定书指出,原审仅以陈水扁“曾任总统八年”、“将资金转汇至海外”、“尚有未扣得之钜额资产”等单纯事实,推论他确有逃亡之虞,其理由尚有不足;而检察官提到“国内外涉犯重罪之权贵人士,弃重保迳予潜逃,甚至流亡境外之例,比比皆是”等语,与陈水扁无涉,不能比附爰用。

另外,裁定书中提到诸多内容,认定原审认定陈水扁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颇有疑义,因此发回台北地院更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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