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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金融商品99年分离课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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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18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包括短期票券、结构型商品、债券附买回交易,自民国99年将采分离课税,税率均为10%。

行政院提案说明指出,现行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买卖债 (票)券,到期卖回金额超过原买入金额部分应属融资利息所得,并入综合所得税总额申报课税,税负最高可达40%,恐将影响交易市场发展。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包括结构型商品、短期票券、金融资产证券化商品与不动产证券化商品、债券附买回交易的投资收益,自99年起,个人投资人一律采分离课税,税率统一为10%;另外,营利事业全数合并申报所得,按25%税率缴税。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召委、国民党籍立委赖士葆表示,此案可以健全税制,活络金融市场,让台湾市场与国际接轨;不过,民进党籍立委薛凌认为,证券利息所得从综所税中分离课税,仅有利短期票券投资者减少税负,但对股票等证券化商品,反而会增加投资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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